近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提起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在大通县城关镇柳树庄村的路边捡到驾驶证一本,并在该地将李某某有效驾驶机动车证上的照片修改换成自己的照片并使用。2018年6月1日,范某某驾驶青*****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宁城北区祁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北过境桥祁连路上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对他人有效的驾驶证进行修改后使用,侵犯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等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二百八十条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据此在第三款中规定单独成罪。可以说不只身份证可以证明身份,其他相似证件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侵犯对象,只要实施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一本也构罪。
机动车驾驶证是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除此之外它可以代替一些身份证的功能。驾驶证和身份证的号码是一致的,其作用完全可以证明自己身份。因此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规定,甚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它是法定的责任承担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文明驾驶车辆,根据取得的驾驶资格合法驾驶准驾车型,千万不要铤而走险伪造、变造驾驶证,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