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高空抛物案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大通县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王某某为大通县某小区居民,2021年10月30日下午14时许,王某某在某小区自己家中独自饮酒时,听见楼下有人聊天说笑,引其心烦,为驱赶楼下人员,从窗户先后向楼下抛掷的5个空酒瓶,均落在该小区十字道路上,玻璃质地的酒瓶落地后破碎成渣,碎渣四溅,严重影响楼下行人、车辆安全,造成周围群众恐慌,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小区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
大通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实地查看,全面了解周边情况,明确被告人王某某行为的危害程度,提出调取抛掷物的物理特征、案发地点人流量情况等引导侦查机关准确收集、固定证据。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高空抛掷物品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大通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快速审理,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教育作用,有助于遏制危害后果的发生。同时,每一位公民都应当遵守城市文明,提高法律意识,检察机关也将充分履行职责义务,为守护百姓“头顶上的安全”积极担当作为,为防范此类问题继续发生筑起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