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耀华与案件办理相关人员走进青海广泰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海鸿瑞铝材有限公司召开座谈会,就关于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了磋商。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大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邹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时,经审查:涉案的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分别是上述公司从业多年的员工,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与公司签订处置合同的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但为了图处置方便、节约成本,仍擅自将大量铝灰交由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邹某某处理,支付的低廉运输费向公司报销。邹某某将拉运的共计60多吨铝灰随意倾倒在了本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227线施工处与农田树林相邻的低洼水坑中,农田林木受到污染。后被村民发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处置,清除污染物400多吨,造成经济损失近100万元。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查看现场等方式发现案件的发生与企业管理存在漏洞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向主管检察长及时汇报,主管检察长高度重视,主动走进企业,进一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延伸检察履职成效。
在座谈会上,公司领导介绍了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流程、生产效益、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对于因管理松散,造成公司员工涉案违法表示十分痛心,追悔莫及。检察机关参会人员,对于我们办案中发现的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详尽阐述。双方就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严格依法经营才能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理念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达成了共识。
会后,参会人员在公司领导带领下参观了厂区、生产车间、生产流程,详细了解了生产过程中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通过案件办理,走访了解,达到以案促改,消除隐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目的,针对发现的危险废物界定不清,贮存混乱,未贴标识,随意存放,职责不明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的向两家企业发出了书面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