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青海省妇女联合会开展“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中公布了九件具有典型、示范性的案例。西宁市院、城北区院、城中区院共三件案例入选。
案例一
【案件名称】
小罗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罗(16岁)因案造成两处重伤二级,其父亲已于多年前身故,其母亲被害身亡,其与妹妹(7岁)因案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该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罗及妹妹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0元。检察机关充分借助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协调民政部门监管事实孤儿救助金,与妇联等部门共同帮助两名未成年人解决成长生活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发现线索,及时救助。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罗和妹妹因案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根据“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要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未成年被害人小罗及妹妹符合司法救助规定,决定为两人分别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共计60000元。
二是多元帮扶,纾困解忧。西宁市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将小罗及其妹妹为事实无人抚养的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跟进审查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查,确认被害人小罗及其妹妹均属于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决定由国家进行监护,小罗及妹妹被送入西宁市儿童福利院生活,每人每月发放1450元事实孤儿救助金。该案被告人上诉后,省检察院联合省妇联对小罗及妹妹进行慰问并联系慈善基金会进行接力救助。
三是延伸保护,专业服务。根据小罗的实际情况,西宁市检察院“紫丁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充分发挥“社工+专员+咨询师+志愿者”专业化服务团队优势,助力被害人救助,及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努力实现“1+1+1+1>4”的叠加效应,并会同妇联、团委等部门对二人不定期进行跟踪走访、帮扶慰问,关注两人成长生活,帮助解决困难,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典型意义】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探索“检察多阵地”的工作思路,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作用,加强内外部工作合作,通过线索转送,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应救即救,对事实孤儿线索及时移送民政部门启动民政保护,同时上下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接力救助,助力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困境,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
案例二
【案件名称】
小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小明(5岁)因案父母双亡,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更有利于小明健康成长,依法支持起诉变更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祖母。经调查,发现小明祖母无固定经济来源,小明及祖母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该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明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0元,并邀请社区对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同时,联合民政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工作,共同帮助解决小明实际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依法能动履职。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被害人之子小明因案父母双亡,其监护权需进行变更。该院及时开展线索初查工作,调查中发现小明面临成长生活、学习教育、医疗保障等困境,必须为小明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以保障其身心健康。案件审查过程中,小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达了监护意愿,经调查,小明与祖父母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承办检察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支持小明祖母向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并从法律依据、诉讼流程、证据收集等方面为其提供支持,适时召开听证会。经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变更小明祖母为其法定监护人。
二是开展联合救助。调查中,发现小明祖母家庭生活困难,小明及祖母均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通过内部线索移送,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该司法救助线索进行审查,通过绿色通道,实现快报快批,将司法救助金60000元发放到位。同时,该院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同公安、社区等部门多方联动开展多元救助,及时为小明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生活阴霾;积极联系民政部门,为其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金,民政部门在审查后认为小明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决定每月向小明发放1050元的救助金,直至小明成年。
三是强化司法救助金监管。为保障检察机关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做到专款专用,该院邀请小明所在社区负责人与小明监护人签订《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协议》,由社区对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检察机关不定期随访监督,实现司法救助金跨区域联动监管,切实帮助小明走出生活困境。
【典型意义】
该案既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由“刑”到“民”的纵深发展,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异地协作、多部门联动,共同开展多元化、全方位救助的成功案例。基层检察院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位,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内积极探索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对外开展多部门联动协作,统筹协调民政、公安、社区等各部门,形成救助帮扶未成年人的合力,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实行司法救助金跨区域监管,确保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有效缓解了未成年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案件名称】
小青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排查梳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青(10岁)符合司法救助情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0000元。同时,该院对小青开展跟踪回访,动态掌握其生活、学习、康复情况,并协调民政、残联等部门落实相关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主动作为,履职尽责。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注重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救助”转变,利用“浪花微蓝”检心为民工作站建立的“检察院-乡镇-社区(村)-网格”四级联动工作体系,拓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线索渠道。在排查梳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被害人小青因被他人侵害对其心理造成巨大影响,被诊断为轻度抑郁症状、中度焦虑症状,需要长期治疗和服药,同时被鉴定为言语残疾人。其母亲放弃打工在家照顾,家中开支由其父亲一人承担。该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0000元。
二是跟踪回访,多元化救助。该院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理念贯穿始终,对已经办结的司法救助案件开展跟踪回访,通过与被救助人或其近亲属的沟通交流,动态掌握被救助人的生活情况,对司法救助后仍未改善生活的被救助人,帮助其落实民政、残联、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促进司法救助工作深度延伸。经回访发现小青唇裂手术未能成功,需要继续治疗,医疗费用难以解决。得知上述情况后,该院立即安排专人负责与民政、残联、社区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帮助小青补充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协调民政、残联落实当年医疗费用临时救助和残疾人补助。
三是数据赋能,深挖救助线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构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大数据模型,积极与辖区各镇办、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沟通协调,调取相关妇女、未成年人数据7万余条,形成较为固定的“数据源”,将调取的数据与检察业务系统和信访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对生活困难的妇女、未成年人情况进一步进行人工核查,确定司法救助对象,筛查线索44条,已为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万元,并与北京青爱基金会达成意向拟44人进行专项救助。其中1人已确定由北京青爱基金会进行长期救助,第一笔救助金已发放。
【典型意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矛盾纠纷化解、脱贫攻坚、困难妇女帮扶、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通过构建“检察院-乡镇-社区(村)-网格”四级联动工作体系,借助网格员、大数据模型等平台,多渠道查找救助线索,做到“能救尽救、应救尽救”,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送去“及时雨”。同时,健全多元化帮扶模式,协调落实民政、残联、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档升级”,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温情关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暖民心、赢民心的良善之举。西宁检察机关也将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多渠道、全方位救助模式,能动履职担当,用司法的温度为民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