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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

全省检察机关2014年检察人员

发布时间:2014-12-23 11:37:33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青海省检察机关2014年检察人员“五进活动月”宣传材料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2014年是意义非凡的一年。在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主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无论是在中共党史上,还是在中国法制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我们相信,随着《决定》确定的一个目标、五个体系、六大任务的逐步实现,法律终将会成为国人的一种习惯、一种信念、一种价值,法治也终将会成为社会治理的前提、基础与保障。

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不仅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更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在培养全社会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上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正基于此,青海省检察机关自2011年起启动了检察人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牧区)、进社区的“五进活动”,每年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法律,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倾听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活动进一步密切检群关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将乘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委会的强劲东风,继续深入推进活动的开展,为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敬法、护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推进严格司法。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节选)

(2014年11月21日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二、把握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加强依法治省各环节工作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落实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全面推进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尊重司法规律,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继续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各项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落实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


2014年青海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高检院的正确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新形势下青海发展战略任务,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为总要求,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坚持自觉主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检察工作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保障“三区”建设的24条具体措施,省领导作出批示给予肯定,省委办公厅向全省摘要印发了《实施意见》。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职责,不断巩固“反自焚”专项斗争和“全能神”邪教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策划实施的分裂破坏、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等专项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下发《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两委”换届选举专项工作,立足检察职能,主动配合纪检、组织、民政部门和各级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预防干扰、危害和破坏换届选举犯罪的发生,严肃查办涉选违法犯罪案件,为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强力推进执法办案工作。加强批捕、起诉工作,1-11月,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842人,提起公诉5600人。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的力度,突出查办大要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危害民生的案件,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比去年同期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1-11月,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0件210人,其中,大案99件,占立案总件数的66%,同比上升3.1%。查办要案1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7.1%,同比上升25%。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案件56件81人,大案20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3件41人,其中,要案2人,占4.9%;大案8件14人,占34.8%。

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青海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结合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贪污贿赂工作。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省委呈报《青海省检察机关2013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分析报告》,省委领导作了重要批示,省委办公厅以青办通报的形式印发全省。在全国检察机关首届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分析报告评比活动中,省检察院报告被评为全国十佳报告。召开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推进会,进一步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资源。与省人大共同召开《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颁布一周年座谈会,依法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协助和组织召开2013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通报分析会,成立青海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首次在全省各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集中巡回宣讲60余场,受教育人员达1万多人次。认真抓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调查和咨询、预防建议等工作,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864次,发出预防检察建议126件。

三是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共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案件99件,受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案件17件,纠正漏捕案件63人、漏诉案件44人,提出抗诉27件65人。完善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制度,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和监督纠正力度,加强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共核查“三类罪犯”415人,建议收监28人,已收监24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海东、海西地区部署开展督促起诉、督促履行职责专项行动,督促有关部门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74亿元,收回尚未动工建设的15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部分违法用地补办、完善了相关用地手续。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批示予以肯定,要求总结推广。

四是着力完善和规范司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抓住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推动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切实防止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案件管理机构建设,全力推进网上办公办案,改革长期以来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别受理和管理所办案件的模式,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实行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制约,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部署开展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的检务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紧紧依靠人民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五是积极稳妥推进司改和检察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两个市州院、四个县区院正式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同时,针对省院牵头办理的11项、参加办理的20项工作任务,细化分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六是全面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基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推进大规模、正规化全员轮训,先后举办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双语”诉讼、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等检察业务培训班19期,培训人员达2126人次。持续强化司法理念教育,着力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部署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大力推进“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青海省政法干警八条禁令”等办案纪律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两个集体、两名个人荣获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双先”表彰会表彰,展现了青海检察机关的新形象。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出台是全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它为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解决问题,提供了规范性办理程序。

《实施意见》共分总则、规范审查受理、强化案件办理、完善协作机制、严格案件终结、建立纠错机制、落实工作保障、附则等共8章55条,对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建立健全案件内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实行“诉”“访”分离、完善息诉化解工作机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法律程序穷尽案件依法终结,建立健全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协调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的核心,是依法律按程序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法治轨道。围绕这一核心,《实施意见》提出了六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与源头治理并重,坚持诉讼与普通信访相分离,坚持依法监督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坚持联合接访,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并对健全和落实首办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统一受理、监督制约、公开答复、合力化解等内部工作机制和外部协作配合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要明确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实行“诉”“访”分离,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审查办理。健全下访、约访、巡访、联合接访等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群众诉求。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检察机关承办群众控告申诉的主体责任,我们规定了没有下级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上一级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受理上访人员的控告申诉事项。

《实施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控告申诉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和案件联办机制,完善息诉化解工作机制,为切实防止案件在法律程序空转的问题,我们着重从加大案件公开审查力度,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院、原办案检察院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确保案件依法按期办结等方面作出规定。

《实施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积极向政法委、人大、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信访工作,加强与信访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公检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和内部纠错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协调机制,保障群众信访及时得到有效处理。

《实施意见》提出,终结案件必须以“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工作到位”为基本标准。对法律程序已经穷尽,当事人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已经丧失,或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处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当事人仍然就同一诉求反复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案件终结决定,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实施意见》还对执法错误案件和瑕疵案件的认定标准、发现机制、处理办法等作出规定,另外,意见并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人财物保障、接待场所基础建设、案件信息管理和队伍专业化建设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

 

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自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制度以来,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高检院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不断增强,执法公信力和影响力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工作的部署,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省检察院党组决定开展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工作,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在内容上突出了以检察机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执法结果等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努力实现检务公开从检察职能公开向检察权运行公开转变,从事务性公开向诉讼性公开转变,从执法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检察机关内部公开向社会大众外部公开转变。在形式上,进一步拓展了公开的渠道和载体,包括通过检察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建立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案件查询系统、检务公开场所、开展群众检察工作等渠道进行检务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检察工作信息。

为了确保检务公开改革依法有序推进,省检察院确定了西宁市和海西、海南、黄南州四个市州检察院及城东区、共和县、德令哈市三个基层检察院先行开展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检务公开改革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省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司法公正,完善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体系,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办案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即,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将从原来的由检察机关选任管理转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检察机关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二是人民监督员监督内容的改革。即,在切实做好前期已开展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自行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两种情形,人民监督员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范围,增加了人民监督员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形。同时结合进一步深化检务工作,要求各级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评查,参加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扩大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面。

为了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依法有序推进,省检察院确定了西宁市和海西、海南、黄南州四个市州检察院先行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内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

 

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案件集中管理,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全面推行案件集中管理,是深入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是强化执法管理和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保障。

全国四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业务评价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