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下载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院建设 > 队伍建设 > 正文

队伍建设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责清单(试 行)

发布时间:2020-10-21 15:56:40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责清单(试  行)

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检察官办案权限,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构建权责明晰、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青海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和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官办案权限的重新划分,现对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权责清单作如下规定:

一、检察委员会

(一)普通、重大、经济金融刑事犯罪检察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3.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或者核准依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诉讼;

4.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5.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

6.决定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7.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二)职务犯罪检察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

3.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4.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复查后,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5.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三)刑事执行检察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3.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立案,移送,不起诉案件);

4.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3.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五)民事检察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3.决定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4.决定提请跟进监督;

5.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

6.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六)行政检察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3.决定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4.决定提请跟进监督;

5.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

6.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七)公益诉讼检察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3.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八)未成年人检察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3.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

4.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5.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

6.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复查后,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7.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九)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3.审议检察长提交的重大、复杂国家赔偿案件; 

4.审议审查终结的重大、复杂国家赔偿监督案件;

5.决定对控告申诉案件作终结退出处理;

6.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事项的处理。

(十)法律政策研究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3.审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拟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区域刑事司法协助案件;

5.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十一)案件管理业务

1.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

3.决定检察长认为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理;

4.听取核心数据分析报告并提出意见。

二、检察长、副检察长

(一)普通、重大、经济金融刑事犯罪检察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批准逮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

3.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4.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5.决定交办、督办、请示案件的处理;

6.决定复议、复核案件的处理;

7.决定是否追捕漏犯;

8.决定是否撤销批准逮捕、撤销不批准逮捕;

9.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

10.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11.决定是否书面纠正违法行为;

12.公安机关对书面纠正违法意见要求复查的,作出处理决定;

13.决定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书;

14.对被建议单位、被纠正单位提出异议或复查的,作出处理决定;

15.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

16.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办案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

17.决定提押犯罪嫌疑人出看守所;

18.决定是否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19.决定侦查实验;

20.决定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21.决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采取保护措施;

22.决定是否通知侦查机关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决定是否终止审查;

24.决定是否通知侦查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25.决定是否建议侦查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26.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侦查违法行为;

27.决定是否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8.决定是否延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

29.决定不起诉;

30.决定是否向主管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其他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

31.对侦查、审判活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检察建议;

32.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

33.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起诉及附带民事起诉;

34.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漏罪、漏犯的追诉,是否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35.批准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

36.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37.决定对涉案财物及孳息的处理;

38.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39.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4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41.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意见; 

42.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之后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决定是否受理;

43.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决定答复不抗诉;

44.决定是否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支持抗诉、撤回抗诉; 

45.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6.决定是否对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中止办理、恢复办理、终止办理;

47.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8.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纠正原决定;

49.对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或直接作出决定;

50.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1.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二)职务犯罪检察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决定撤销逮捕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4.决定自侦案件移送审查逮捕;

5.决定交办、督办、请示案件的处理;

6.决定复议、复核案件的处理;

7.决定是否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作出复议、复核决定;

8.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9.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

10.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办案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

11.决定提押犯罪嫌疑人出看守所;

12.决定是否移送、指定、交办、改变案件管辖;

13.对调查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决定终止审查;

14.决定是否退回调查机关(或部门)补充调查,对退回补充调查提纲进行审核,批准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15.决定是否同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6.决定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17.决定不起诉,批准对被不起诉人的处分检察意见,批准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批准作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决定;

18.撤销不起诉决定;

19.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起诉;

20.决定是否追诉漏罪,是否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21.决定自侦案件立案监督;

22.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23.决定对涉案财物及孳息的处理;

24.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25.决定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26.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7.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意见;

28.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支持抗诉、撤回抗诉;

29.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0.决定是否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31.决定是否对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中止办理、恢复办理、终止办理; 

32.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复查后,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3.决定批准对提前介入监察委办理的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意见反馈;

34.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纠正原决定;

35.对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或直接作出决定;

36.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37.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三)刑事执行检察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3.决定自行组织或要求相关单位(拟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鉴定;

4.决定发出减刑建议(假释建议、暂予监外执行呈报)检察意见书;

5.决定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6.决定对监管场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

7.决定对被监管人死亡原因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决定开展专项检察、巡视检察、巡回检察;

9.案件复议、复核、请示、批复;

10.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

12.对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或直接作出决定;

13.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4.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调查核实;

3.决定调查核实阶段接触被调查对象;

4.决定调查核实终结的案件是否立案侦查;

5.批准确定以事实立案方式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

6.批准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案件;

7.决定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8.决定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9.决定是否移送审查逮捕;

10.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

11.决定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提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2.批准采取技术侦查、通缉、边控措施;

13.决定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批准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意见;

14.批准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5.批准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

16.批准调用扣押涉案财物;

17.批准采取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18.批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

19.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撤销案件;批准下级院撤销案件;

20.决定对下级院不立案的复议意见;

21.批准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受理;

22.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3.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

24.对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或直接作出决定;

25.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6.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五)民事检察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除外);

3.提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意见;

4.决定委托评估、勘验、鉴定;

5.决定案件复查后纠正下级院的原处理决定;

6.决定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核实;

7.决定撤回本院抗诉书、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除外);

8.决定交办、督办、以及下级院请示案件的处理结论;

9.决定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10.决定案件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

11.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2.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3.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工作中的错误;

14.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六)行政检察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除外);

3.提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建议;

4.决定委托评估、勘验、鉴定;

5.决定案件复查后纠正下级院的原处理决定;

6.决定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核实;

7.决定撤回本院抗诉书、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除外);

8.决定交办、督办、以及下级院请示案件的处理结论;

9.决定将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10.决定案件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

11.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2.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3.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工作中的错误;

14.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七)公益诉讼检察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案件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3.决定交办、督办、转办、以及下级院请示案件的处理; 

4.决定委托其他检察院协助调查;

5.决定等外领域探索立案;

6.决定延长审查期限;

7.决定案件终结审查;

8.决定支持起诉、提起诉讼、撤回起诉;

9.决定变更、撤回诉讼请求;

10.决定提出上诉、支持上诉或撤回上诉;

11.建议对财产、证据进行保全;

12.决定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13.决定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

14.决定将涉嫌犯罪及违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15.决定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决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为调查核实;

16.决定提出检察建议;

17.决定变更或者撤回本院检察建议书、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

18.决定发出或者撤回纠正违法通知书;

19.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审查决定;

20.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1.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

22.对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或直接作出决定;

23.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4.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八)未成年人检察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批准逮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 

3.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4.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5.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

6.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7.决定交办、督办、请示案件的处理;

8.决定复议、复核案件的处理;

9.决定是否追捕重大案件的漏犯;

10.决定撤销批准逮捕、撤销不批准逮捕;

11.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

12.决定是否提前介入侦查;

13.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14.决定是否书面纠正违法行为;

15.公安机关书面纠正违法意见要求复查的,作出处理决定;

16.决定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书;

17.被建议单位、被纠正单位提出异议或复查的,作出处理决定;

18.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

19.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办案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

20.决定提押犯罪嫌疑人出看守所;

21.决定是否移送、指定、交办、改变案件管辖;

22.决定是否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23.决定侦查实验;

24.决定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25.决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26.决定是否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7.决定是否延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

28.决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29.批准封存、查询、解除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30.决定是否向主管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其他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

31.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届满后的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32.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

33.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起诉及附带民事诉讼;

34.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漏罪、漏犯的追诉,是否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35.批准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

36.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37.决定对涉案财物及孳息的处理;

38.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9.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意见;

40.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之后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决定是否受理;

41.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决定答复不抗诉;

42.对二审案件在一个月内无法完成阅卷的,批准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43.决定是否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支持抗诉、撤回抗诉;

44.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5.决定是否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中止办理、恢复办理、终止办理;

46.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纠正原决定;

47.对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或直接作出决定;

48.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49.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九)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对上级交办、批办案件审查结案;

3.决定批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预案;

4.决定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办案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

5.决定不同意终结控告申诉案件;

6.决定延长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期限;

7.决定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审查案件;

8.决定对本院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的处理;

9.对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10.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或发现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取得赔偿的,决定纠正原决定;

11.对赔偿监督案件,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或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2.决定向负有责任的检察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13.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决定是否给予司法救助;

14.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15.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部门需要整改的,决定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

16.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7.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

18.对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或直接作出决定;

19.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0.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十)法律政策研究业务

1.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议案;

2.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送检察业务报告;

3.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法律法规草案论证修改意见、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报告;

4.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法律、司法解释选题建议、指导性案例及其他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报告;

5.决定将综合性业务规范文件及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交检察委员会或依职权签发;

6.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7.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十一)案件管理业务

1.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人员的回避;

2.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受理、分流;

3.督促纠正案件管理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督促纠正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案件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法问题; 

4.决定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5.决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6.决定对重大司法瑕疵案件、错案启动问责、追责程序;

7.决定通报青海省检察机关业务核心数据;

8.决定通报本级院检察官办案情况;

9.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0.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

11.对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或直接作出决定;

12.决定将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3.依法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其他权力。

三、检察官

(一)普通、重大、经济金融刑事犯罪检察业务

1.决定批准逮捕一般案件犯罪嫌疑人; 

2.决定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情况理由;

3.决定是否移送、指定、交办、改变案件管辖;

4.发现证据收集不规范的,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书面作出解释; 

5.决定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予)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6.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7.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8.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9.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

10.决定同意侦查机关不立案或立案理由;

11.决定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催办;

12.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3.决定是否提前介入侦查;

14.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中,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及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15.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出建议;

16.决定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7.决定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卷宗材料;

18.决定许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19.组织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20.建议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2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22.排除非法证据后,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23.提出采取、变更、解除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建议;

24.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25.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26.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或相关说明材料;

27.决定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

28.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理由;

29.对侦查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0.对侦查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1.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理由;

32.口头或书面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活动监督意见;

33.决定将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线索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34.决定向当事人提出刑事和解建议;

35.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无效并提出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的建议;

36.决定一般案件的起诉及附带民事起诉;

37.决定一般案件的追诉漏罪、漏犯及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38.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9.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40.主持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1.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的建议;

42.提出量刑建议;

43.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意见,参加庭前会议;

44.出庭支持公诉、出庭履行职务;

45.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

46.建议合议庭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等出庭;

47.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

48.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法庭;

49.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的法庭;

50.对一般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之后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决定是否受理;

51.对一般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决定答复不抗诉;

52.对二审案件在一个月内无法完成阅卷的,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53.出席二审、再审法庭,建议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54.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

55.对人民法院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6.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决定审查结案或立案复查;

57.建议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中止办理、恢复办理、终止办理;

58.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

59.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决定不予抗诉;

60.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职务犯罪检察业务

1.建议逮捕犯罪嫌疑人;

2.决定要求调查机关(或部门)书面说明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情况理由;

3.决定是否延长办案期限;

4.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5.发现证据收集不规范的,要求调查机关(部门)予以补正或作出解释;

6.建议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补充调查,列明补充调查提纲并说明理由;

7.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8.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

9.审查羁押必要性并提出建议;

10决定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1.决定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卷宗材料;

12.组织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13.建议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14.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5.排除非法证据后,要求调查机关(或部门)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16.提出采取、变更、解除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建议;

17.提出是否同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18.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19.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20.要求调查机关(或部门)提供证据或相关说明材料;

21.决定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

22.决定要求调查机关(或部门)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理由;

23.对调查机关(或部门)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24.决定一般案件的起诉;

25.主持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6.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的建议;

27.提出量刑建议;

28.建议追诉漏罪及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29.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0.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31.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意见,参加庭前会议;

32.出庭支持公诉、出庭履行职务;

33.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

34.建议合议庭通知鉴定人、证人等出庭;

35.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

36.建议撤回起诉;

37.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法庭;

38.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的法庭;

39.出席二审、再审法庭,履行职务;

40.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

41.对人民法院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2.对刑事申诉案件决定审查结案或立案复查; 

43.建议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中止办理、恢复办理、终止办理;

44.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 

45.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 

46.对二审案件在一个月内无法完成阅卷的,批准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47.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执行检察业务

1.决定刑事执行检察日常工作开展;

2.决定对监督事项调查核实;

3.监督羁押期限是否合法;

4.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提请(呈报)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派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发表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

6.决定派员监督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前的诊断、检查或鉴别活动;

7.对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的提请和裁定(决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8.决定对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进行技术性审查和鉴定;

9.提出并组织开展对监管场所事故检察;

10.提出并组织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11.提出并组织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

12.提出并组织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

13.提出并组织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

14.提出并组织开展巡回检察;

15.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

16.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17.组织开展案件备案审查;

18.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业务

1.提出调查核实意见,拟定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2.制作审查报告、提出立案意见,制作立案报告书(不立案通知书)、提请立案侦查,制作侦查计划和个案安全防范预案;

3.对以事实立案方式侦查的案件提出确定犯罪嫌疑人意见;

4.提出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

5.提出移送审查逮捕意见;

6.提出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提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7.提出释放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意见;

8.是否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9.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10.组织实施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提出处理意见;

11.提出技术侦查、通缉、边控措施的意见;

12.提出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意见;

13.提出调用扣押涉案财物的意见;

14.提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的意见;

15.提出委托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意见;

16.组织测谎、辨认;

17.提出侦查终结意见,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18.提出对下级院不立案的复议意见;

19.提出对下级院撤销案件意见的审查意见,提出本级院撤销案件的意见;

20.提出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受理的意见;

21.提出交办、指定管辖案件的意见;

22.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23.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24.就承办的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25.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 

26.制作或审定工作文书、法律文书;

27.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民事检察业务

1.决定调阅、查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2.决定和主持案件听证;

3.决定对监督案件调查核实,以及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4.提出委托评估、勘验、鉴定建议;

5.决定案件中止审查、恢复审查;

6.建议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

7.决定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除外);

8.决定案件终结审查;

9.对经复查的下级检察院原决定予以维持;

10.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

11.决定作出补正决定;

12.出席再审法庭;

13.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14.对于经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案件,可以提请检察长做出决定;

15.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或事项;

16.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检察业务

1.决定调阅、查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2.决定和主持案件听证;

3.决定对监督案件调查核实,以及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4.提出委托评估、勘验、鉴定建议;

5.决定案件中止审查、恢复审查;

6.建议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

7.决定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重大、疑难、复杂及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除外);

8.决定案件终结审查;

9.对经复查的下级检察院原决定予以维持;

10.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

11.决定作出补正决定;

12.出席再审法庭;

13.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14.对于经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案件,可以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15.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事项;

16.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益诉讼检察业务

1.决定立案(等外领域除外);

2.决定开展立案前调查;

3.决定调阅、查阅行政机关执法卷宗;

4.决定调阅、查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5.决定勘验、检查现场;

6.组织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7.组织开展其他调查活动;

8.开展立案审查、诉前审查、起诉审查;

9.决定发出公告;

10.对实施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防控预案;

11.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12.出席一审、二审、再审法庭;

13.发表出庭意见;

14.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15.对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跟进调查;

16.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

17.决定对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8.决定案件听证;

19.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20.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或事项;

21.将涉嫌犯罪及违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22.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未成年人检察业务

1.决定批准逮捕一般案件犯罪嫌疑人; 

2.决定追捕一般案件的漏犯;

3.决定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情况理由;

4.发现证据收集不规范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书面作出解释; 

5.决定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予)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6.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7.决定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8.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9.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

10.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理由;

11.决定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催办;

12.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3.监督及办理涉未成年人的监护侵害、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案件;

14.监督及办理涉未成年人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15.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中,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及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16.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出建议;

17.办理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案件;

18.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

19.组织开展涉未成年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

20.决定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1.决定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卷宗材料;

22.决定许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3.组织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24.建议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25.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26.排除非法证据后,要求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27.提出采取、变更、解除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建议;

28.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29.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30.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或相关说明材料;

31.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32.决定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

33.口头向侦查人员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34.决定将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线索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35.建议封存、查询、解除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36.决定向当事人提出刑事和解建议;

37.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无效并提出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38.决定一般案件的起诉及附带民事起诉;

39.决定一般案件的追诉漏罪、漏犯及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40.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41.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42.主持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3.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的建议;

44.提出量刑建议;

45.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意见,参加庭前会议;

46.出庭支持公诉;

47.建议合议庭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等出庭;

48.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

49.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

50.对一般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之后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决定是否受理;

51.对一般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决定答复不抗诉;

52.出席二审、再审法庭,建议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53.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

54.人民法院超过办案期限的,提出审查意见;

55.安排在押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56.建议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中止办理、恢复办理、终止办理;

57.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

58.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

59.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1.决定受理、分流控告申诉案件;

2.决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控告申诉案件;

3.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控告申诉案件决定审查结案;

4.决定控告申诉案件中止办理、恢复办理、终止办理; 

5.决定书面答复控告申诉人; 

6.决定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拟定风险评估工作预案; 

7.决定受理申请民事、行政监督案件;

8.决定移送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复查申请;

9.决定受理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本院办案行为违法的控告申诉案件; 

10.决定受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监督、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材料; 

11.对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审查结案;

12.在办案中,决定进行询问、讯问、补充调查、复核证据等调查活动;

13.对符合法定中止情形的刑事申诉案件,决定中止办理;

14.对中止办理的案件,决定恢复办理;

15.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后,有可能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移送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16.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审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 

17.对赔偿复议案件审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

18.对赔偿监督案件审查后,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19.对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后不同意救助;

20.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21.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22.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政策研究业务

1.组织对检察业务工作及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决定向院党组或者检察委员会提请审议调研报告;

2.建议提请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交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查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3.组织起草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请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组织对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市州级人民检察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件进行审查,决定提交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查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4.组织收集整理青海省检察机关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素材、典型性案例,决定提交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查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是否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5.组织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议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提出检察委员会议议程建议、起草检察委员会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

7.对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备案审查;

8.办理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关工作事宜;

9.审核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备案检察建议形式审查,完成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总结,起草下发工作情况通报;

10.对本院业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11.督促、指导、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相关文件的起草、答复、总结报送及分工任务的落实;

12.对“检答网”提出的法律政策业务予以答复;

13.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14.决定区域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分流、结案;

15.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案件管理业务

1.决定案件受理(不受理);

2.决定安排或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相关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3.决定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审查处理;

4.开展案件流程监控;

5.决定办案流程监控中发现司法不规范问题的预警及督促纠正;

6.决定涉案物品入库、调用、借用、出库;

7.决定法律文书公开;

8.决定案件程序性信息导出;

9.辩护与代理人申请案件阅卷审核并导出电子卷宗;

10.对案件电子卷宗的跨单位共享审核;

11.决定提供业务数据查询;

12.决定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12309中国检察网案件信息公开模块等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3.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14.决定呈报青海省检察机关业务数据统计报表;决定呈报省院检察官办案情况;

15.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

16.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17.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

18.决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业务部门人员及权限配置的调整以及下级检察院和本院办案部门提出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信息的申请;

19.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20.统筹业务信息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