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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研究室

王水明:基层民事检察须遵循两个“规范”

发布时间:2023-03-30 10:28:42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基层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石,民事检察监督的重心在基层。面对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的新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基层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基层民事检察监督面临职能、理念、机制等一系列转变。其中,规范监督是一项前提和基础性工作。民事检察监督须在恪守监督本位、把握诉讼规律的原则下开展,以实现监督不偏离方向、不违背本质。要做到规范监督,必须做到两个规范:

程序规范。须把握以下三点:第一,以“精准化”为导向,统一监督标准。一是准确界定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提请抗诉一般适用于案件比较重大或者裁判确实不公,发生了重大错误的情形;再审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虽有错误,但实体处理错误不是非常严重或者不突出,办案程序瑕疵等。二是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民事检察监督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要将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融入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之中,正如塞尔苏斯说的,“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要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求得两者间的衡平。三是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基于案件基本事实、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未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一般应予以尊重。

第二,完善内部流程。一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于简单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普通程序办理,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精准监督。二是有效借助外力。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比如案情复杂、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等,要借助专家审查、研判,不仅可以促进提升检察机关监督的精准度,也可以促进检察官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从而创造出优质的检察产品。三是发挥类案监督作用。本着优化监督的目的,类案监督可以起到引领审判、转变司法理念的效果,因此对于同类案件、同类问题,可以综合提出类案监督意见,并督促辖区内整改单位整体落实。

第三,优化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区分不同的监督方式的适用情形,选取最为适当的监督方式,以实现最优的监督效果。一是运用好多元化监督模式。基层民事检察部门应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注意不同监督方式的有效衔接和综合运用,注重发挥各种监督方式的整体合力,进而形成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比如,对于执行活动监督,可以采用“检察建议+提请上级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综合施策。二是加强跟进监督。及时掌握法院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对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的,或对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以其他适当方式监督。三是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在检察建议质量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做到于法有据、切实可行;在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上下功夫,加强跟踪问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拒不整改落实的,依法跟进抗诉,确保监督刚性;在检察建议机制保障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效果评估机制、宣告制度、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制度等,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

机制规范。内部层面,一要严格落实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职务犯罪线索双移送、结果双反馈制度,明确移送条件、衔接程序和配合方式。二要明确与控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做好受理、审查、接访、服判息诉缓解中的衔接工作,比如受理环节实行“引导受理”、审查环节实行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接访环节中实行联合接访等。三要明确与案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受理环节方面,可以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对案件是否应予受理提出意见;案件管理方面,案件管理部门在履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综合考评等工作时,要与民事检察部门做好沟通交流、协调配合等工作。外部层面,要加强与监察委联系,建立案件信息双向移送机制;加强与法院协商,联合制定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意见;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建立公益诉讼信息共享、案件办理、专业技术、教育培训等合作机制。

第二,构建内部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各级院之间、各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案件调查、出庭、诉讼监督等协作,形成办案合力。一是明确基层院工作重点。在一体化工作机制下,基层院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等方式,积极开展同级监督,以办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为工作重点。二是推行办案一体化机制。以线索集中管理、办案力量统一调配为基础,通过指定管辖、协同办案、交叉交办、案件审核报备等形式,充分发挥基层院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绩效考评等机制,不断提高监督公信力。

(原载《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