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刚过,一位眼睛湿润、神情悲戚的中年妇女来到海东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哽咽着诉说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请求检察机关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还她儿子一个公道,给予她心灵上的慰藉。
2021年8月,申诉人祁某某的儿子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审理后,祁某某认为一审判决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当、对肇事司机逃逸情节没有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对肇事者量刑畸轻,且案发后肇事司机及其家属既没有一个真诚的道歉也没有进行任何赔偿,对该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虽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但鉴于原审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决赔偿合理,且考虑本案刑事部分已生效并遵照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再调整量刑,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当被害人母亲拿到裁定书后,对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理由又产生了疑问,既然认定了逃逸,为什么不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既然对方没有任何赔偿,为什么不再调整量刑?带着深深的疑惑,申诉人在律师的帮助下走进了检察机关的大门。
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主管副检察长立即组成办案组包案办理,及时调卷审查,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分析研判在案证据,审查判决裁定,发现原审被告人虽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等过错行为,同时申诉人祁某某的儿子也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过错责任,且原审被告人案发后在家人的督促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虽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但二审裁定已对一审判决中的问题予以纠正,虽未调整量刑是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及一审判决的刑期并不属于量刑畸轻的范围,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所确定的抗诉条件,申诉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拟审查结案。为了能够让申诉人更好地理解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解开申诉人祁某某的“心结”和“法结”,控申部门决定邀请律师担任听证员组织举行简易公开听证。
2月22日下午,祁某某申诉案听证会在海东市人民检察12309检察服务大厅召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两名听证员参与了听证活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并对法律适用作了全面阐述,听证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和听取承办检察官案件介绍后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发问,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诉主张也进行了详细的表述。经过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认可了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并被检察机关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所打动,当场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
(第七检察部 马伊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