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职能: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是海东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人民检察院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对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研究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承担检察机关负责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五、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八、负责应由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九、负责应由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队伍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管理全市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同管理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和基层院检察长。
十五、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其他应当由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