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严海英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严海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严海英在任原海东市平安县三合镇党委书记期间,通过虚报工程款项、截留项目资金及公共资金等方式,私自设立账外资金达60余万元。后严海英伙同刘某某、苏某等人将账外资金中的38万余元私自侵吞,涉嫌贪污罪。其在任原平安县三合镇党委书记、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万余元,涉嫌受贿罪。庭审中,严海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为官从政,起步和开始十分重要,要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守住守牢拒腐防变防线,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知识和法纪意识,牢牢把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底线,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第二检察部 杨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