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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公检联合督导检察意见落实

发布时间:2023-06-21 09:35:12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针对酒精浓度较低、挪车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等轻微型醉驾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对涉案人员进行刑罚惩戒。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检察意见的方式向办案单位提出对相关涉案人员追究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检察意见落实落地,近日,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海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督导组对全市危险驾驶类案件检察意见落实情况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督导组先后赴海东市六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实地检查,调阅了2021年以来公安机关办理的醉驾案件档案,同步比对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检察意见后,是否采纳检察意见、是否对涉案人员依法吊销驾驶资格等行政处罚情况开展核查,坚决防止不起诉案件的“不诉了之”。今后,市检察院将常态化推进此项工作,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以案促治,促进社会治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针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第一检察部 周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