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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伪造房产证触刑——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2-07-19 16:17:00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在民间经济活动中,以房产作为债务抵押并不鲜见,交付产权证书或在证书上加注成为常见形式之一,《民法典》对抵押权的实现规定了多种方式,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赖账或拖延还债竟然伪造房产证,交付给债权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既涉嫌民事欺诈,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制发证件的权威损害了国家信用,毫无疑问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近日,王小甲(化名)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王小甲自2017年至2018年间,多次从好友李小乙(化名)手中借款,前后借款计60万元,借条中明确记载了还款期限,因王小甲生意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李小乙多次催要,扬言要打官司解决。王小甲一时无法筹得资金,为拖延还款期限就动起了歪主意,王小甲向李小乙谎称大通县桥头镇某小区有一房产为自己所有(实际王小甲租住该房屋,房屋所有人系张某某)承诺将该套房产过户给李小乙偿还债务,李小乙表示同意并接受。

在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前,王小甲通过网络手段找寻制作假证的违法犯罪分子孙某某,由王小甲提供房产具体信息,并支付300元制作费,孙某某根据要求伪造房产证,通过快递发给王小甲。王小甲持伪造房产证与李小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伪造房产证,后李小乙持该房产证到大通县房地产管理所咨询过户事宜,被工作人员发现该房产证系假证,遂扣押该证并报警。王小甲明知房产证等权利证书只能由国家机关制发,具有专属性,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房地产管理所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王小甲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受刑法惩处。

检察官提醒: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触犯法律。房产证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制作,证明不动产的权利属性的合法凭证,其制作主体的权威不容侵犯。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辨别真伪,合法持有和使用各种证件,绝不能为了贪图小利或一时之便伪造本应由国家机关制做的证件,让自已违法触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