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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区域自治——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学习

发布时间:2022-02-15 09:27:32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县法律监督机关,对确保我县自治权的行使,地方自治效能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为此我院于2022年1月17日组织全员干警集中学习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为《自治条例》),加强我院干警对地方自治的理论的学习,为我县地方自治积蓄司法力量。政治部安小军主任主持会议。

《自治条例》于2021年3月5日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24日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会议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2022年《自治条例》,集中彰显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优势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

会议明确,2022年我院将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条例内容。将检察力量融入我县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各项工作。为打造全省经济强县、筑牢西宁北部生态屏障、夯实各族人民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和物质基础提供检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