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发现追捕、追诉线索,依法对案件遗漏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追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且一直是刑事检察监督的一道难题,以往单纯依靠办案人员对案件情况的熟悉程度开展这项工作成效不佳。大数据思维融入检察办案实际,不仅突破了以往就案办案的局限性思维,提高了检察监督履职的精准度及覆盖面,更是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院在办理赵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系列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有笔录证实存在其他同案犯的情况,但由于该团伙作案时间较长、存在人员变动,公安机关将侦查中随时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逐步移送处理,承办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时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微信记录等进行分析,并通过卷宗查阅的方式,对公安机关调取的在案人员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数据初步建库、整合,建立起在案人员的微信名、交易时间、对手信息等基础信息库,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时间,对所有涉案人员在该时间段的交易记录进行分析,确定案发后向同案犯分赃的时间。再通过对比该团伙在案人员同该可能人员的微信往来交易记录,确定双方不存在正常经济往来后,根据复核结果确定其涉案可能性。后在办案过程中以发出继续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列明了本案中遗漏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二人提请逮捕,本院依法作出批捕决定。2024年2月本院将含上述2名犯罪嫌疑人的共计1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6月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开展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准确、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措施与手段,本案中所有涉案人员人均3000以上的数据量,形成了庞杂的诉讼材料,认定是否涉案十分困难。大通县检察院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细致审查证据,及时开展分析对比,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追捕的决定。大通县检察院在办案中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重视社会稳定问题、密切关注社会动向,通过增强法律监督意识,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