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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为检察建议刚性发力再添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3-11-23 16:40:47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8月30日,大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从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检察建议有效实施、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推动形成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氛围五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为检察建议刚性发力再添制度保障。

《决议》对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和规范完善检察建议工作作出相关要求。要按照“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要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制作流程、送达方式、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内容,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对疑难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可以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提升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联系,主动了解掌握落实情况,督促被建议单位限期落实并书面回复,确保监督实效。

《决议》对加强检察建议整改落实作出相关要求。各行政、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切实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宣告送达等工作。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及时回复。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同时,将被建议单位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印证材料。

《决议》对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作出明确要求。对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事关全县生态资源保护、经济发展稳进提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民族团结进步、执法司法公正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可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维护检察建议的权威性。被建议单位未按期回复或拒不采纳检察建议的,经检察机关催办后仍拒不回复或整改的,县人民检察院可就该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启动询问、质询等监督程序,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在《决议》起草、调研和审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思想引领,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安排部署,依法运用职权支持检察建议工作,为《决定》的出台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检察建议工作提供了制度的依托、解决的途径、路径的指引,让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真正回归到了法治轨道上。

下一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决议》出台为契机,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担当作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力度,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助力法治大通、平安大通建设,推动区域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为大通在现代化新青海建设上走在前作表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