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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进行不起诉宣告、训诫

发布时间:2020-04-20 16:05:00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近日,大通县检察院对马某甲、马某乙、代某某等七名认罪认罚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不起诉宣告、训诫会,大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合适成年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宣告会。 2018年12月1日8时许,青海某大学附属中学高二学生马某甲与青海某大学附属中学初二藏族学生南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在学校宿舍楼因身体发生碰撞后二人争执被宿管劝开,后二人将此事分别告诉班里同学当日中午下课准备斗殴,11时40分许学校下课后,马某甲纠集马某乙、苗某某、代某某、杨某某与南某某纠集扎某某、次某某、东某某等人到学校大门斜对面小卖部门口后,双方发生斗殴。案发后七人主动到案。 鉴于马某甲、马某乙、代某某等人系青海某大学附属中学高三、初三学生,同时具备自首,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检委会讨论并请示西宁市人民检察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的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 宣告会上,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向七名被不起诉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训诫书,阐明了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等进行了剖析,讲解了涉案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再犯的严重后果,告诫其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应当遵法守法。 参加宣告人员对被不起诉人均进行了教育,并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表示此次宣告具有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和警示教育意义,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检察工作始终,严格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注重开展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工作,把握刑事案件逮捕、提起公诉必要性,不仅保障了案件办理,也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