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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发布时间:2020-10-27 16:44:35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10月26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李某某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三名听证员、申诉人、原案利害关系人及原案公检法三机关案件承办人等相关人员参与,听证会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这一争议焦点展开。 原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李某某对其伙同古某某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自愿供述,且二被告人供述内容基本一致,结合在案其他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日以李某某、古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向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当日分别对李某某、古某某以犯非法采矿罪作出有罪判决。李某某、古某某均未在上诉期限内上诉,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8月6日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刑事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大通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对其所作出的有罪判决并提供了在原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侦查机关亦未提取的相关证据。 听证会上,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原案证据,并就申诉人李某某在申诉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重点出示。受邀听证员围绕原案办理过程中是否保障当事人权利、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等情况向申诉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原案承办人进行了提问,并就申诉人李某某新提交的相关证据发表了意见,对申诉人李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各听证员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内容,不支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请求。该听证意见为检察机关最终依法作出决定提供了参考。 该案系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今年以来的首例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无论检察机关最终是否能够支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请求,通过听证会形式、通过听证员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对听证过程及听证员最终形成的意见均表示接受,听证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