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校园周边交通
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海南州同德县检察院在开展海南州检察院部署的“保障校园周边安全5+N”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时,发现该县多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不健全,给广大学生出行带来较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发现线索深入调查。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线索,认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导致存在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合法权益的风险,决定立案调查。检察机关经核查相关规定、比对交通肇事案件,发现该县3年来发生的14件交通肇事案中有部分案件与道路交通设施不健全有关联。据此经多次实地调查确定该县多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未按相关规定规划人行横道、未设置减速带、校园出入口未规划网状线、未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特别是部分学校均紧邻主干道,学校门前道路车流量较大,学生上下学时段人员多、车辆多、路况复杂多变,易发生交通拥堵,危及广大未成年学生出行安全。
二是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由“点”及“面”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设置和修补欠缺的交通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出行安全,确保学校周边安全防范落到实处;强化校园周边警力配置和巡逻管控,加强上学放学高峰期交通安全管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有序通过校门口,指挥学生有序离返校,人流车流疏导到位,避免交通拥堵,维护好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力度,通过现场查处、电子设备自动记录、视频巡检发现等执法模式,对各类车辆占道违停、非机动车及摩托车随意横穿道路、“三无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坚持做到高峰站点、平峰巡线,坚决查处校园周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三是跟踪问效确保落实。为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到位,增强检察建议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后,依法向其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一是立即组织开展全县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特别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专项排查,查清存在的问题隐患;二是就解决道路交通设施安全隐患所需费用进行估算,并积极向县政府汇报,申请专项资金进行修复,县政府拨付专项经费9万余元,设置防护栏、施划交通警示标识标线;三是强化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力度,在上学和放学时段,派驻并加强警力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安全出行。
【典型意义】
交通设施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安全出行,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不健全,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充分履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确保涉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切实得到保护,为未成年人“上学路”保驾护航。
案例二
检察机关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北州刚察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案件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对所办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多起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均存在所辖区域内涉案未成年人未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不特定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得到有效保障。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摸排核实线索,专班深入一线调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发现涉罪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辍学在家。发现线索后,成立专案专班采取对比刑事案件、赴各乡镇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查询档案等方式深入调查核实,查明区域内存在适龄儿童辍学在家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保障义务教育工作履职不到位,认为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单位未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区域内部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二是制发检察建议,多方联动督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作为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主要监督管理单位,对义务教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区域内仍存在未成年人未完整接受义务教育情形,造成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依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召集公安、法院、教育、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检察建议落实工作进行交流讨论,达成共同督促做好辖区义务教育、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义务教育宣传力度等工作共识,确保检察建议真整改、落实处、有成效。
三是加强沟通联系,监督整改形成合力。为保障适龄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确保每一位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立案前,检察机关与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共识。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6个专班进行全面核查整改,梳理摸排各乡镇已达学龄未成年人未入学就读情况,督促辖区内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完整九年义务教育,并对接受义务教育存在困难的家庭通过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及时救助,确保无一遗漏。同时深入学校、各农牧区开展义务教育宣传。目前,辖区内所有适龄未成年人均已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典型意义】
受教育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开展综合履职,通过公益诉讼检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进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案例三
检察机关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东市循化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违规在机动车行驶路段驾驶三轮电动车导致发生交通肇事。经调查,该县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情况较为普遍,存在损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和其他行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坚持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注重在刑事案件中全面审查,坚持综合履职。办案中发现涉未成年人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后,即开展调查核实,查明当地不同程度存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诉前程序监督,督促职能部门系统整治。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章驾驶行为的巡查力度、完善相关惩戒制度。推动建立涉未成年在校学生违法骑行电动车惩处机制和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同时,为切实消除未成年人违章骑行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教育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
三是监督建议落实,形成多方保护合力。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通过参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公安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各类电动车交通违法605起,现场纠正轻微违法行为1100余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警城联动综合整治共享单车行动,专项整治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行为,加强对运营企业的监管。教育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向在校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15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受教育人数达2万余人。
【典型意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未成年人因身心特点,安全意识薄弱,骑行电动车时往往速度较快且不采取防护措施,甚至伴随一些危险动作,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变能力不够,极易造成危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堵塞监管漏洞,纠正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
案例四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玩具市场产品安全
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新闻媒体报道校园周边“假水”玩具泛滥,引起社会关注。黄南州河南县检察院根据新闻报道,主动履职,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县城内中小学附近文具店、杂货店、小商品销售处均存在销售“假水”“水晶泥”等“硼砂”成分超标玩具和小商品的情况,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主动履职发现线索。检察机关强化问题导向,聚焦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导致未成年伤害的各种社会问题,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本地区、现阶段出现的类似问题,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提高线索发现的敏感度,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线索收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关注到“史莱姆”“水晶泥”等网红儿童玩具因硼砂成分超标而被央视多次点名曝光,遂对辖区内校园周边类似情况进行摸排,发现县城内中小学附近文具店、杂货店、小商品销售处均存在销售“假水”“水晶泥”等“硼砂”成分超标玩具和小商品的情况,而此类玩具和小商品因价格低廉、色彩鲜艳、形式多样倍受低龄儿童欢迎,销售火爆。同时,该类玩具和小商品外观诱人,很容易让未成年人误食,因所含成份“硼砂”系工业原料,为非食用、有毒物质,直接接触、吸入或误食可导致皮炎、呕吐、惊厥等症状,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较大危害。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禁止中小学校周边文具店、杂货店违规销售上述产品,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二是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调取有关证据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玩具市场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不合格的“史莱姆”“水晶泥”“假水”等玩具;加强对辖区内校园周边一元店、多元店、文具用品店等售卖青少年儿童用品商户的监督检查,持续净化未成年人消费环境;加强对经营者宣传教育,引导商户自觉停售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部署专项检查行动,对辖区内校园周边一元店、多元店、文具用品店等商铺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商户60余家,查处、没收或责令下架各类“史莱姆”“水晶泥”“假水”等玩具及“三无”玩具产品和学生用品,并对违规售卖“硼砂”成分超标的儿童玩具和学生用品的商铺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教育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三是持续跟进问效。相关职能部门将检察建议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后,为确保治理效果,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校园周边售卖“史莱姆”“水晶泥”“假水”等玩具市场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相关玩具在商铺中已下架,经营者守法意识明显提升,学生购买此类玩具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促进源头治理,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的沟通联系,积极推动建立校园周边“三无”产品的长效监督机制,加大巡查和宣传力度,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硼砂”被我国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列为非食用、有毒物质。市场上销售的“史莱姆”“水晶泥”“假水”等玩具均含有“硼砂”成分,全国各地曾多次报道儿童因“硼砂”超标而中毒事件,且儿童在使用和玩耍含有“硼砂”成分玩具时存在皮肤过敏、误食、引发中毒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严重时甚至可能致人死亡。检察机关着眼于人民群众关心关切,聚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主动履职,对发现的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不合格商品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问题,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尽责,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实现诉源治理,使辖区内文具玩具市场得到有效净化,有力践行了“以司法保护助推其他五大保护落实落地”的未检工作理念。
案例五
检察机关促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虐待刑事案件时,发现10周岁的被害人曾被带至辖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被害人就诊时身体表面有多处被殴打的伤痕,且胳膊、腿部、面部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伤情,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业人员作为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未按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经调查,区域内卫生服务中心从业人员对强制报告制度普遍不了解、不知晓。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推动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常态化。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人在网中走+诉在格中采+案在格中办+情在格中结”工作局面,注重提升网格员发现涉未线索的敏锐度,进一步畅通社区移送涉未“四大检察”线索渠道。社区工作人员在发现家暴线索后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并建议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父母出具告诫书,协同妇联开展被害人人身检查、临时监护、询问等工作。
二是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创建维权新经验。因被害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制止不法侵害持续发生,检察机关主动与妇联沟通,由妇联向法院为被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社工组织,协同网格员多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等工作,为被害人营造更好的家庭环境。
三是坚持案件办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检察机关经实地走访和发放调查问卷,发现辖区内86%以上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强制报告不了解、不知晓,强制报告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及时维护,侵犯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相关从业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并向辖区200余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下发《关于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和宣传,切实提高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度、执行度。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需要全社会协同共治。检察机关依托“未检+全科网格”模式,及时发现家暴妇女儿童线索后,加强与妇联组织等部门协作配合,促推多部门联动合作,共同保护受家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立足个案,坚持“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批孩子”,以开展医疗机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为切口,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以“我管”促“都管”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促进织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营造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六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酒吧和娱乐场所违规
接待和招录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西州德令哈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酒吧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及招录未成年人务工情况,致使未成年人在酒吧饮酒后因意识不清而被带离,引发犯罪案件。经大数据筛查、实地调查、联合行动,发现该市部分酒吧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及招录未成年人务工等问题,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联合行动+数据分析全面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侵害前多次出入酒吧。经实地走访后,发现涉案酒吧仍然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全市娱乐场所开展两次关于接待、招录未成年人专项“夜查”行动,发现4家娱乐场所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问题、2家娱乐场所存在违规招录未成年人问题。结合调查核实结果,检察机关对该市近年来的同类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近5年发生的12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涉及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的占33%;涉及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务工的占16%。
二是积极磋商研究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因酒吧经营性质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认识分歧,为确保监督落地落实,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类案分析的基础上,邀请相关单位2次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积极开展会商磋商,厘清职能,并就加强行业监管、执法查处、专项整治、协作配合等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以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立案调查,开展集中整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酒吧进行行政处罚及责令进行整改。
三是多方参与有效推进系统诉源治理。为督促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整改,检察机关主动向市未保办汇报工作,获取大力支持,市未保办组织公安、法院、教育、妇联等9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通报同类案件大数据分析结果及相关工作情况,各参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并达成共建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的共识。会后,市未保办下发文件,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6家行政执法单位,抽调专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周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所有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给予4家酒吧、KTV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有效净化了区域内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全面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在集中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同时,注重发挥“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融合监督的优势,坚持一案多查,全面、系统审查各类司法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主动及时发现个案背后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面临风险的线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损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风险点,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并通过多种保护方式,综合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责,促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堵塞多个行政监管漏洞,促成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规范履职,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七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强制报告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涉案医院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经调查,辖区内医疗机构对强制报告制度普遍存在不知晓现象。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一案双查”,敏锐洞察监督线索。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涉案医疗机构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义务。发现线索后,检察机关立即走访涉案医疗机构,发现该院既未对医护人员及其他岗位人员进行过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培训,也未对医院在岗人员开展过相关犯罪预防宣传工作,导致部分医护人员不了解强制报告制度,在诊疗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时存在“不知报案”“不敢报案”等情况。检察机关向涉案医院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该院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加强医护人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的管理,避免侵害未成年就诊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是“以点盖面”,个案监督促推行业规范。检察机关对近两年来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发现辖区内另一医疗机构同样存在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况。根据排查结果,依法立案调查。对梳理的问题向卫健部门进行反馈,督促卫健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监管。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对在医疗系统中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将本案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因进行释法说理,得到参会人员充分肯定。会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整改完毕后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三是建章立制,督促行政机关监管常态化。平安区检察院牵头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单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难点进行研讨,推动各成员单位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意见及奖惩机制,确保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同时,通过张贴海报、“两微一端”宣传等模式搭建强制报告举报平台,完善举报途径。海东市检察院根据各地反馈的情况,在全市开展强制报告落实情况的调查问卷活动,调查了解到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不足50%,部署开展医疗机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专项监督行动,形成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专报市委政法委,推动市委政法委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纳入全市平安建设考核,有力促推强制报告制度刚性落地。
【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制度要求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各类组织,如医院、妇保健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疑似遭受侵害,或面临不法侵害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因其工作性质特殊,通常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就医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如在面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情况时,“不知履行”“不会履行”“不敢履行”极易导致犯罪线索的流失。检察机关通过一系列综合履职途径切实加强法律监督,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公开听证、部署专项行动、问卷调查、专题报告等方式,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确保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有力促推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