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醉驾型案件办理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
青海省检察机关醉驾型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正式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截至202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已满十年。十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占98%以上。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为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省检察院对危险驾驶入刑十年全省检察机关类案办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全面客观总结十年来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效经验,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困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我省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办理。现将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现状
201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青海省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7371件7427人,审查后,起诉至法院6982件7038人,不起诉350件351人。
从总体案件受理数据看,醉驾案件数量增速迅猛,呈现持续增长走高趋势。十年来,全省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从2011年的27件,快速上升至2020年1450件,增长53.7倍,案件量年均增长166 %,高于全国平均增幅。
从区域案件办理数据看,醉驾案件办理相对集中,呈现明显地区差异。案件主要集中在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占类案总数的87.6%。青南地区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仅占2.7 %,明显少于其他地区。
从犯罪主体特征看,以男性、青壮年、低学历、无职业者居多。99.22%的犯罪嫌疑人为男性,年龄主要分布在20至50岁之间,占86.49%;初中及以下低学历人群5750人,占总人数的73.45%;无职业人员占比为83.3%,公务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618人,占总人数的8.3%。
从查获情况看,多为夜间查获、被动查获。晚18时至次日凌晨为我省危险驾驶案件的高发期,占55.99%。危险驾驶发生事故占57.55%,发生事故致财产损失3014件,发生事故致人员损伤861件,被动查获占总人数的49.01%;
从醉酒状况看,所查获醉驾案件醉酒程度偏高,严重醉驾者数量居高不下。我省危险驾驶案件酒精含量基本呈倒金字塔型,轻微醉驾基数最小,随着酒精含量的上升,发案量逐步增加。其中,200mg/100ml以上的深度醉酒3364人,占总人数的45.3%。从全国数据分析,各省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车辆者血液乙醇含量200mg\100ml以上占比为20%左右。
从处理结果看,醉驾案件起诉率居全国前列,呈现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危险驾驶案件起诉率为94.01%,不起诉率仅为5.99%。远低于全国平均不起诉率。法院判处实刑占比相对较高,判处实刑3650人,占比51.58%。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连年增加的原因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醉驾入刑”十年,危险驾驶罪数量不降反升,逐渐跃居刑事追诉第一犯罪,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持续增长。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29.38万辆,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超过152万人,特别是省会西宁市机动车保有量即将突破80万辆,平均3人即拥有一辆机动车。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基数的不断增大,危险驾驶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加。二是公安机关逐年加大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针对旅游旺季、暑期、节假日等酒驾行为高发的不同时段采取集中路查、异地用警、交叉执法等方式,逐年加大整治查处力度,导致案件量增加。三是法律、安全意识淡薄。因危险驾驶罪犯罪成本更多体现在犯罪随附后果中,相当一部分老百姓对该行为“入刑”严重性的理解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四是醉驾入罪门槛低处罚轻。醉驾案件取保候审率高达94.26%,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相对较低,且老百姓对此的负面评价远远小于盗窃、抢劫、强奸等传统犯罪,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驾驶人员对于醉驾危害的认识,成为导致醉驾行为有增无减的重要因素。
三、我省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做法
(一)实行快速办理机制。自醉驾入刑以来,我省检察机关针对类案逐年上升的趋势,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加快案件办理进程。部分地区检察机关采用类案表格式审查报告简化法律文书,保证案件在较短期限内起诉至法院。各地检察院还积极协调联合公安、法院,共同建立危险驾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均简化工作流程,确保事实清楚的危险驾驶案件快侦、快诉、快审。
(二)加强沟通形成合力。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职能作用,采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类案分析、个案研讨等方式,协调解决具体案件存在的问题。为解决案件程序、证据审查、量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多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进行反复沟通协调,达成一致量刑意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地方党委政法委统一协调,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就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相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规范类案办理。
(三)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化解纠纷矛盾。由检察官和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讲,提高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青海地域广阔、边远地区律师资源相对匮乏的困境,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集中见证、跨区域统筹调配等方式,妥善解决值班律师不足难题。目前,我省危险驾驶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7.95%,高于其他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率。
(四)探索创新办案模式。部分地区检察院对于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拟作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探索适用“类案集中听证+训诫+强制社区服务”办理模式,召开集中公开听证会,对辖区内多起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危险驾驶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被不起诉人单位代表、社区代表及侦查人员、辩护人共同参加,当场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集中训诫,充分释法说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完善机制规范办案。省检察院针对调研发现的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标准不一等问题,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办理若干规定(试行)》,统一全省危险驾驶不起诉标准,有效解决基层检察机关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和不当适用不起诉的难题,确保依法准确规范运用不起诉权。建立省市两级检察院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件事后审查备案机制,规定每年开展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避免出现超标准从宽违规不起诉现象。同时,及时转化调研成果,制定我省检察机关《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指引》,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危险驾驶案件办理工作。
下一步,青海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以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为契机,胸怀国之大者,用心用情办好危险驾驶这一群众身边的小案,不断提升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质效,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建立打击醉驾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醉驾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行刑衔接规范,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互补作用,填补不予刑事处罚空隙,打破驾驶人员侥幸心理。建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党政机关及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的在抄告所在单位的同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让醉驾成为不能碰、不敢碰、不愿碰的高压线。二是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类案办理快速通道即微罪速裁机制,积极探索简化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青海模式”,集中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理效率。三是推动规范醉驾案件办理。针对调研中发现的血液送检时间、物证提取、保存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规范取证程序。与省法院会签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解决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现象。四是加大醉驾法治宣传力度。依托检察职能,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对严重醉驾的犯罪行为及时曝光,以案说法。同时适时通过集中公开听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犯罪预防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严禁酒驾”的浓厚氛围。五是强化醉驾源头预防机制。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普遍开展“小手拉大手”醉驾劝戒活动,让拒绝酒驾从小做起,深入人心。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管理协会与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行业签订协议,建立商家提示告知义务,由商家在营业、收银结账时,友情提示饮酒者请勿驾车,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度融入民众生活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醉驾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