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要贯彻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也要认真贯彻少捕慎捕的司法理念,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结合,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近日,民和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单位行贿罪的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许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经指定管辖由民和县检察院办理。民和县检察院受理后,自始至终贯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在告知权利义务、讯问谈话等环节,向涉案单位及被告人许某充分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刑事政策,揭示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地的释法说理,被告人许某幡然悔悟,真诚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企业社会贡献度调查,走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了解掌握该公司运营现状及历年纳税情况。经调查,了解到其名下共有7家公司,涉及工程建筑、教育、医疗等多个工程项目,目前经营活动停滞,企业共有员工100余人,解决了一批农民工就业问题,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许某认罪悔罪态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少捕慎捕”的新时期检察工作理念,及时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会上就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说明,并对许某拟作出非羁押强制措施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作了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遂依法对许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许某从看守所出来当天,真诚感谢检察机关给了他和企业一次生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将企业经营好,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通过能动履职,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法治保障,进而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