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通过电话向青海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表达了谢意:“感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官,我们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安心开始新的生活了。”当案涉房产变更至陈某某名下、房屋补偿款转账至荣某某账户,至此,一起长达三年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圆满结局。
解除同居关系析产引发纠纷 历经三审未能息诉 陈某某与荣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首付二人各有出资,剩余款项在荣某某名下办理贷款,二人共同偿还,房产登记在荣某某名下。在房屋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二人因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并因房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 陈某某诉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判决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给付荣某某12万余元;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给付荣某某21万余元;陈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陈某某不服,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青海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院判决确有不当,启动监督是否最优 从一审的12万余元到二审、再审的21万余元,相差9万余元。相较于大额经济纠纷案件,9万余元不值一提,但对于当事人而言,9万元是一笔大额资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与承办法官沟通。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情形,申请人申请监督的部分理由成立。本案符合法定监督条件,但启动监督是否是最优选择呢? 经了解,该案生效后,荣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陈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但因计算方法不同,荣某某最终获得的补偿数额并不确定。本案符合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是否启动再审,再审后是否会改判,都具有不确定性,加之漫长的诉讼过程,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检察官认为启动监督并非最佳方案,和解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但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均不肯让步。 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检察官提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意见。在检察委员会讨论环节,虽然委员们对荣某某应获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及数额持多种观点,但一致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符合启动检察监督的条件。民事案件中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手段,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最终目的。为节省司法资源,高效解决当事人纠纷,应当首先考虑检察和解,对无法达成和解的,再启动监督程序,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 “穿针引线”做工作 多轮“拉锯战”后达成和解 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前,检察官再次开展了检察和解工作。因双方当事人拒绝见面及直接沟通,检察官需要“穿针引线”,做思想工作的同时传递信息。经多次沟通,检察官了解到,荣某某无力承担房屋后续贷款,因经济困难急需获得房屋补偿款;陈某某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其工资账户被冻结,尤其担心影响到子女就业政审。掌握上述情况后,检察官认为该案有和解的可能。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如果启动监督程序,需要考虑时间成本及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果达成和解,双方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各自的利益。随着思想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双方由最初的抵触转变为寻求积极的协商。首先,荣某某提出了19万元的和解方案,但陈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只愿意支付15万,相差4万,双方均不让步,和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检察官认为,对方都有和解的意愿,但都在探视对方的底线。于是检察官果断通知双方,检察机关近期将启动监督。两天后,荣某某主动给检察官打电话,愿以18万和解,不能再少。陈某某则提出17万,不能再多。数额在接近,和解有望达成。检察官再次开展思想工作。经多轮“拉锯战”,最终陈某某同意向荣某某支付18万元。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为了避免“夜长梦多”,在检察官的督促下双方及时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检察官办案心得 转变办案理念,能动履职促进事了人和,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争议标的额虽不大,但对当事人来说确是“大事”。即便案件符合启动监督条件,但机械地启动监督纠错程序,对当事人来讲,未必是最佳解决方案;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讲,必然占用司法资源。检察和解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理念的转化,是检察机关将民事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表现。 领导重视,检委会集体讨论,为检察和解提供思路和方法。检委会的意见及院领导的指导是本案得以和解的关键。要树立检察和解贯穿办案全过程的理念,争取、把握每一个促成和解的机会。 检察和解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更需要检察官耐心细致,要提升检察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民事检察官不但要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素能,还要掌握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开展检察和解工作,检察官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状态,要意识到当事人的心里状态是个变化的过程,要有耐心、讲方法,还要找准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