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业务 > 案件管理办公室 > 正文
2023年10月,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青海调研期间强调,“要对案件以外的法律监督事项积极探索进行案件化办理,参照案件形式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查庆九检察长主持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决定自2023年10月下旬开始,在部分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及时总结,在全省全面推开。
一、加强顶层设计。制发试点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原则要求、工作流程和管理的基本方式等,为试点工作提供遵循。明确“6+N”的法律监督事项范围,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审判活动重大违法行为监督、提前介入侦(调)查重大刑事案件、看守所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减假暂”案件专项核查六类监督事项纳入试点工作。鼓励试点院结合实际拓展事项范围,各试点院将监督范围拓展至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等事项。强化统筹领导,对全省有关法律监督事项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日一报告、每周一会商、每月一调度。加强指导督导,多次下沉试点院对监督事项办理、调查核实、卷宗归档、机制建立和办理效果等提出要求,帮助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规范办案流程。强化调查核实,监督中深入开展调查核实,结合监督事项类别,明确调查方式方法,制作审查报告,对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事项通过提请检委会或检察官联席会等方式集体研究讨论,或者通过公开审查、召开听证会等,促进审查决策实质化。针对介入侦(调)查重大刑事案件受理问题,申请最高检将该类事项统一纳入案管部门受理,有效解决了该类别案件办理不规范、管理缺失的问题;针对审判活动监督案卡信息不完善问题,提请最高检案管办修改新增“审判活动监督案件”流程,在系统中以案件受理办理。 三、强化流程管理。通过流程监控等方式加强立案受理、调查核实、审查决定、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监督管理,增强了监督事项办理的公开透明性和客观公正性。兼顾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过程,主动加强与被监督机关沟通,督促整改落实,强化后续跟踪,助推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如,如西宁市城中区院针对办案中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准予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时存在的漏洞,组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有效解决了问题企业“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意注销登记行为,督促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 四、完善制度机制。以机制建设促进规范化运行,以制度创新推动长效化发展,推动重大监督事项增刚性、提质效。针对部分试点院前期工作中存在办理监督事项证据审查核查不深入、办案标准不统一、工作浅表化、卷宗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定印发《青海省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指引汇编(试行)》,对八类重点事项从受理口径、实施监督、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等重点环节,明确有关监督事项办理的监督方式、办理流程、文书规范、结果反馈等内容,构建起“立案受理—调查核实—审查决定—监督纠正”的闭环管理样态,确保相关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强化案例指导,编发《青海省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借鉴作用。 五、全面推开部署。7月,青海省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部署会,全面总结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试点工作成效,在全省范围内推开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工作。8月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专题培训班,为全面推开此项工作提供了指引和方向。截至12月底,全省共案件化办理监督事项4354件,其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413件、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342件、介入侦(调)查重大刑事案件1420件、审判活动重大违法行为监督43件、侦查活动监督673件、立案监督451件、看守所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93件、“减假暂”案件专项核查8件、其他类别监督事项911件。 六、监督实效提升。加强和规范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是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完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一是促进了办理规范化。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统一了监督范围、步骤、方法和质量标准,要求监督事项必须建立案卡、卷宗并及时归档管理,让监督事项有了明确的“路线图”,推动了法律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提升了法律监督司法化水平。二是推动了管理实质化。通过流程监控等方式加强法律监督事项立案受理、调查核实、审查决定、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监督管理,增强监督事项办理的公开透明性和客观公正性。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与检察官权责清单、追责问责挂钩,压实各方责任,确保责任认定主客观相统一、责任与处罚相适应。三是助推了监督精准化。通过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促进了办案流程规范化、审查决策证据化、监督结果可视化,推动实现监督事项从被动向主动、从粗旷到精细、从形式到实质的良性转变,有力提升了监督质量、增强了监督刚性。试点期间,移送内部法律监督线索成案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