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承担检察机关负责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负责应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对辖区内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公益诉讼工作。
8.受理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9.负责本院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负责本院机关思想政治建设、队伍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管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和其他班子成员。
12.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13.规划和开展本院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其他应当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