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业务 > 第五检察部 > 正文

第五检察部

突发事故 曲折维权 检察和解护民生

发布时间:2024-08-01 10:05:21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沙某某:“我就是在青海某建筑公司的工地干活受的伤,人社局已经认定我构成工伤,公司就应该给我赔偿!”

青海某建筑公司:“我公司和沙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是民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场景。近日,海东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反复沟通、释法说理,成功引导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生计外出打工受伤 沙某某依法维权

沙某某系青海省互助县村民,2021年11月,沙某某在互助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施工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摔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沙某某被送往互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2022年1月,经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沙某某因工负伤。事故发生后,沙某某向互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互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沙某某和青海某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青海某建筑公司支付沙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两份劳动合同出现 法院不支持诉求

青海某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已将涉案项目劳务分包给互助某建筑公司,沙某某系互助某建筑公司雇佣的工人,请求法院确认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沙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沙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青海某建筑公司与互助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青海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互助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劳务工程分包给互助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互助某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沙某某系互助某建筑公司员工,与青海某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青海某建筑公司与沙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沙某某上诉请求确定与青海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沙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法院判决不服 沙某某申请检察监督

对于这样的结果,沙某某并不满意因此向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沙某某认为,法院认定伪造的考勤表、工资表、合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导致判决错误,用民事判决书推翻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青海某建筑公司赔付工伤的各种费用及两年多产生的利息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立足民生促化解 和解协议终达成

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过当面释法说理、多次电话沟通,沙某某和青海某建筑公司达成妥善处理的共同意向,青海某建筑公司和互助某建筑公司同意由青海某建筑公司先行支付沙某某全部赔偿款,后续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款的分担比例,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承办检察官为保障沙某某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多次督促青海某建筑公司尽快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青海某建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沙某某撤回监督申请。沙某某近三年的维权之路终于走到终点。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海东市检察机关切实解决当事人合法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宿,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阅卷、调查、询问等手段,吃透案情,分析矛盾根源,聚焦核心诉求,通过有温度的工作解心结,促和解,最终做到案结事了,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生动实践,为维护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