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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检察部

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保护民营企业平稳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07 17:00:22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2021年12月7日,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先行拘留的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该案系该院近年来为保护民营企业稳定发展,依法对民营企业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案件之一。

基本案情:许某系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20年,为使该公司在承揽工程方面取得便利,许某向原青海盐湖公司董事长王某行贿累计590万元。案发后,许某被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案件办理过程:受理该案后,该院依法对许某先行拘留。接下来,承办检察官一方面通过细致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本案所有行贿事实均系银行转账,相关明细已调取,行受贿双方的供述稳定一致。许某被调查以来,真诚认罪悔罪,亦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且本案存在受贿人索贿情节,许某作为行贿方,主观恶性较小。一方面通过积极自行取证,准确认定许某民营企业家身份,并了解到其名下公司目前经营活动停滞,可能面临失治。结合对许某可能判处的刑罚及其民营企业家的身份,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主要证据已被收集固定,许某自身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最高检对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精神,拟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为促进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检察官及时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会上就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说明,并对许某拟作出非羁押强制措施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最后,许某被依法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当天,许某感谢检察机关给了他的企业一线生机,并表示回去后要重振员工士气,开展好生产经营活动。

    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降低民营企业家的审前羁押率,主动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尽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