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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普法】危险驾驶罪不仅仅只有醉驾

发布时间:2024-03-21 16:45:53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你听说过“路怒症”吗?你是“路怒症”吗?你开过“斗气车”吗?近日,由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的韩某危险驾驶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韩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韩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5月22日19时许,刁某驾驶车辆搭乘朋友从民和县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在未观察后方路况、未开启转向灯的情况下向右侧车道变道,但其在后视镜看见后方来车后立即返回原来的车道行驶,而此时在其后方驾驶车辆的韩某对刁某突然变道的不规范驾驶行为“很火大”,韩某立即提速从左边超车后,近距离并入到刁某某车辆前方,踩制动刹车,欲干扰刁某,此时刁某感觉到了前车的不友好,遂向右变道,韩某见状紧跟不放,再次近距离并入刁某车前方并踩刹车、左右摇摆压虚线以S型路线干扰后方刁某某车辆行驶,刁某见状,遂加速超车并盯向右边韩某的车辆,而“砰”地一声,打破二人的“竞驶”,因为刁某提速超车时未注意道路前方正在行走的路人,不慎将行人撞飞倒地,当场死亡。

民和县公安局以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后,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多次逐帧查看案发时间段监控发现,韩某驾驶车辆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S型”行驶别挡刁某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引发有关联,因此根据亲历性审查证据的原则,联系侦查人员再次到案发路段开展复勘,最终确定韩某以压制、超越对方为目的,有针对性的变换线路,足以反映出韩某斗气心理作祟的主观驾驶心态,而这样的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最终造成刁某在超车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韩某的追逐竞驶行为与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韩某追加起诉。民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韩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普法】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一次置气,有可能让别人或者自己永远地失去生命,失去健康,让家庭付出惨重的代价。重视交通安全,珍惜生命,不路怒,不斗气,抵制交通陋习,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驾驶员驾驶车辆速度过快或者恶意不规范行驶,有追逐竞驶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是在“繁华”路段发生此类“较劲”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更重的刑事处罚。

请每一位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法规,规范文明驾驶。驾车一旦遇上“路怒症”,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护好自己,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及时举报,切忌“以暴制暴”。

(第一检察部 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