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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逃逸”未予认定 二审抗诉成功加刑

发布时间:2022-08-04 16:16:16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一审“逃逸”未予认定 二审抗诉成功加刑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近日,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由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交通肇事案。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赵某在凌晨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尽驾驶员注意义务,撞倒并碾压因醉酒坐在马路中间的郑某某。碰撞时发出巨大响声并致车辆产生明显颠簸,赵某减缓车速停顿后迅速行驶至100余米外停靠路边,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即驾车回家,后被民警在家中抓获。后郑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不明知自己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无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的主观故意,未认定“逃逸”情节,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明知自己造成交通事故,而未立即停车查看、保护现场,而是直接驶离现场100余米后查看自己车辆受损情况后逃离,其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定刑内量刑,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逃逸”,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正确,予以支抗。

二审庭审中,原审被告人赵某仍辩解自己对碰撞碾压被害人不明知,仅认为碾压到石头,故未停车查看,其无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出庭检察员对其辩解有针对性的进行发问,并重点宣读部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检察员认为,赵某作为有丰富经验的驾驶员,在路况良好、视线清晰的情况下,撞倒、碾压路人后明显减速,车况受损位置明显不属于碾压石头的情况下,应当明知自己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赵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明显减速及停车查看车况的行为,其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但仍选择逃避法律义务,未尽责保护现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其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出庭意见,改判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释法: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一般均在三年以下量刑,行为人如能做到积极救治伤员、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交通肇事后逃逸则会加重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但增加了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难度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常常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致残致死,具有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正是刑法对其加重处罚的重要原因。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明知已经造成交通事故,未停车查看、保护现场,未履行法律规定相关义务,逃避法律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追究其法律责任。希望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