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强化救助合力,省检察院、省妇联于5月26日联合印发《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实施方案》,把这项活动作为当前深化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载体和举措,从救助方式、救助机制上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推进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
《方案》共分救助对象、救助重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四个部分,既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妇联在帮助困难妇女群体方面不同的职责分工;又从救助线索的排查、案件的办理、结果的反馈以及后续多元帮扶的衔接等方面全面阐释了检察机关与妇联开展救助工作的合作模式,为检察机关与妇联协力共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明确救助重点,加大帮扶力度
妇联组织发挥优势,利用已有的各级妇女工作网络,特别是农牧区妇女工作网络,在走访关爱困难妇女和接待处理投诉工作中,摸排救助线索,发现符合条件的线索随时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针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牧区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可以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帮助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摸排救助线索,协作联动帮扶
为更有效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检察院将逐案排查2020年以来接收的各类控告申诉案件,从中及时发现符合规定的救助线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官优先办理。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将针对具体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进行帮扶。同时依托本次专项活动,加强与妇联、民政等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衔接,凝聚多方力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有效机制。
积极协调配合,信息及时共享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将以此项活动为契机,加强沟通协调,密切联系配合,确立专人作为联络员,建立联系会商机制,实行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共享,做好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联合调研等工作,形成有效合力和良性工作互动,共同促进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工作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