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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西宁市司法局发布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8 11:46:06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全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市委常委会工作要求,2024年9月26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西宁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基本情况,发布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共3件,涉及罪错未成年人社区矫治、观护帮教及刑事和解等方面

案例一

李某某抢劫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20077月出生,系本市某中学生。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履职情况】

(一)履职发现线索,主动调查核实。202312月,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对象某某入矫宣告进行监督时,发现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及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形根据线索,办案检察官及时启动核查程序,通过调阅相关证据材料实地家访、询问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到某某父亲作为监护人实际并未与李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在矫正教育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管教义务的情形。同时,查明某某在案发前系本市某中学初二学生,未完成义务教育学习,其本人因涉案对继续学业存在一定抵触心理。

(二)制定个性方案,提高帮教质效。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李某某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社区矫正机构立即安排专人与李某某父亲进行核实,了解到李某某父母早年离异,李某某由父亲抚养,但父亲长期在外地务工,无法有效履行监护、管教职责。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机构成立了熟悉未成年身心特点的专业矫正小组,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鉴于李某某一直与其奶奶共同居住,经征求李某某本人意见,社区矫正机构与李某某的奶奶签订帮教协议并就帮教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宣告,确保了李某某在社矫期间能够得到有效管教。

(三)多方共同联动,开展教育帮扶。针对李某某尚未完成义务教育存在叛逆厌学实际情况,社区矫正机构与检察机关多次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及法治教育。同时,与李某某此前就读学校的校领导和班主任及时联系,对接沟通其回归校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事宜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李某某克服消极情绪,由检察机关、社矫机构、就读学校、监护人四方共同签订了教育帮教协议,帮助其能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目前李某某已顺利毕业。

【典型意义】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跟进帮教,一直是司法机关持续关注和工作的重点。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社矫对象的教育帮扶,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等,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开展教育和心理辅导。同时,加强与监护人沟通联络,督促监护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于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及时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帮助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全方位引导,促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积极矫正、学法守法,尽快融入社会预防再次犯罪

案例二

张某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232月,张某某(案发时17周岁)与被害人袁某某因朋友交往产生矛盾纠纷,遂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袁某某带至本人租住房中,限制袁某某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害人袁某某谎称取行李逃离现场并报警。20235月,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履职情况】

(一)综合评估,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依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及时委托专业社工对张某某开展社会调查,通过面谈、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张某某的成长环境、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犯罪诱因等并形成调查报告。经调查张某某系单亲家庭,因监管缺失、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检察官综合考量其犯罪起因、情节和帮教条件,拟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后张某某向被害人袁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

(二)“检企合作”,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为进一步拓宽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涉罪错未成年人帮教、矫治、教育中的作用,提升帮教矫治效果,检察机关在青海在线网设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根据张某某本人意愿,安排其到企业学习,帮教企业指定带队老师负责对张某某的日常监督,通过规范的企业管理、良好的企业文化帮助其树立和培养良好品行,现阶段张某某在企业学习摄影、视频剪辑、文字编辑等,并已发布两篇新闻报道。

(三)多方联动,凝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合力。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托与妇联共同建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检察官对张某某及其监护人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有效改善了张某某的家庭关系,提升了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进一步发挥社会支持体系作用,联合司法社工持续对张某某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法治教育等工作,通过系统化、个性化帮教矫治,帮助张某某重塑生活和学习目标,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达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预防的效果。

【典型意义】

在企业设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旨在以司法保护为依托,通过检企合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构建,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观护帮教、矫治教育、技能培训的平台,以检察+企业+社工的综合性观护帮教体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提供有针对性地就业指导,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化、实质化帮教考察,帮助他们重新找回人生方向。

案例三

某某故意伤害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案发时17周岁),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23寒假期间,严某某在本市打工,因琐事与同事崔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致崔某某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发后,被害人崔某某与严某某仍有较大矛盾,并提出较大数额的赔偿要求,严某某由父亲监护抚养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崔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关系进一步僵化。针对此情况,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固定崔某某故意伤害证据的同时,也查明被害人崔某某对引发案件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侦查机关重点对严某某的犯罪成因进行社会调查,全面调查了解其成长环境、工作学习、性格心理等情况。

(二)多方调解化解矛盾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委托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崔某某和严某某之间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组织多方调解力量进行调解,最终严某某和崔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为有效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严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由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对严某某不起诉处理意见听取了办案机关、被害人、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意见,各方均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严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督促监护护航成长根据对严某某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反映,严某某在成长过程中存在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严某某父亲系其法定监护人,但与其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父亲严某某虽关爱有加,但文化程度不高,在对严某某的教育方式上存在简单粗暴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社会组织严某某的父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加强与严某某的沟通交流,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和引导严某某现已顺利回归学校,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成绩良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时更应注重矛盾化解,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有效发挥法律定纷止争作用。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找准办案切入点,提升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的针对性、感染力,以司法保护助推家庭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