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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合力防范外来入侵物种

发布时间:2023-04-25 16:52:46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为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力度,完善制度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助推西宁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市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近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西海海关制定《关于抵御外来入侵物种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促进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的协作意见》。

《意见》指出,相关部门要协同把好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关口、加强风险评估。加大对非法引进、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有效堵截外来物种非法入境渠道,如发现重要外来有害生物侵入,进行快速准确检测,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协同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依法严格外来物种引入审批,强化管控,切实加大对涉及外来入侵物种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推完善抵御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措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

《意见》强调,要协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切实凝聚双赢多赢共赢工作合力。对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的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对因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严重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加大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沟通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同合作,发挥各方合力,共同防范和遏制外来物种入侵。建立案件线索互通共享机制、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机制、对外物种入侵公益保护的宣传机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察机关办案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收集、评估等,检察机关也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情况和案件信息,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公众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意识。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线索立案后,需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职中需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的,检察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应及时相互通报,共同做好舆情处置、依法办理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