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
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西宁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及西宁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让人民群众参与、受人民群众监督、效果由人民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一、贯彻执行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
(1)检察干警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检察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检察人员授意、纵容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5)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6)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律师的;(7)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8)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9)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二、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问题
重点整治:
(
1
)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的
;
(
2
)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
3
)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
4
)检察人员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5
)检察人员
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
6
)检察人员
利用职权推销
、
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
7
)
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三、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问题
重点
整治:
(
1
)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的
;
(
2
)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
3
)检察人员
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4
)检察人员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非正常获利的;
(
5
)检察人员
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
6
)检察人员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四、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重点整治
:
(
1
)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
)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或者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3
)
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
4
)
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
5
)审
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
6
)
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
撤诉或
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7
)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的
;
(
8
)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
9
)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
10
)
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
11
)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的。
五、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
:
(
1
)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
2
)
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
3
)
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
4
)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
5
)
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
6
)
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
7
)
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
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重点整治
:
(1)
检察人员违规
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的
(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
的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的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的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的
(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7)
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的。
七、
检察官
违反
任职回避及禁止规定问题
重点整治:
(1)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诉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从事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执业活动的
;
(2)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为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八、
检察监督中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
重点整治:
(1)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认真履行教育转化、刑事和解等主导责任,不真正开展量刑协商工作,存在胁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形的;
(2)
出庭公诉言行不当、举止失范、形象不佳的。
九、
检察队伍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问题
重点整治:
(1)
司法为民空头承诺,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不到位、回复质量不高的;
(2)
对群众利益诉求敷衍塞责,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硬横推的;(
3
)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的;(
4
)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树立不牢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本位主义严重,横加指责、颐指气使的。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联系电话:12309
来信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2号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收件人:西宁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止时间:2021年4月15日——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