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把握、正确理解、科学适用最高检新修订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真正让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发挥“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推进检察业务提质增效,根据省院部署安排,连日来,西宁市检察院和各县、区检察院适时安排检委会(扩大)会深入学习最高检新修订的《评价指标》。
重点学习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修改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以及新调整主要评价指标的增减情况,部分关键指标、重要指标的内容、注意事项等,认真对照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办理情况,分析研判指标落实情况,并就需要注意的事项和优化措施提出建议。大家普遍认为新修订的《评价指标》,涵盖“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评价指标》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追求,突出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更加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和实绩评价,更显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科学性,更贴合检察办案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评价和指引,为今后检察业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定好了“风向标”。
今后,全市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新修订评价指标的内涵要求,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导向,采取有力措施狠抓案件质量。
一要学深悟透《评价指标》。深入学习并理解把握各项指标内涵与外延,将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要突出法律监督职责,明确提升检察业务质效的方向,不等不靠,积极跟进,主动作为,把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作为推进工作的强大动力,不断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积极落实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业务部门指标完成情况的抽查和监督,同时做好案卡数据核查工作,避免因案卡漏填错填导致评价指标不准确,及时向相关检察人员预警,不断加强对各项业务数据的分析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持续强化对指标评价结果的分析研判运用,充分发挥评价指标“指挥棒”作用,开好业务分析会,把查弱点、补短板作为重点,坚持做到“一月一点评”,针对案件质量“把脉问诊”,提高服务检察工作决策和业务指导的针对性、有效性,真正将办案理念、质效要求传导到每一名检察官肩上,深入推进业务分析研判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从制度入手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协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促使全市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积极能动履职。
三要进一步转变办案理念,促进监督办案更加优质高效。每一名办案人员要深入研究新确定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深刻理解掌握各项指标所涉及的业务类型、办案环节、具体内涵及设定目的等内容,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把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融入到司法办案各个环节,注重办案延伸,不断促进诉源治理,在日常工作中时刻要求自己把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极致,更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精益求精不断提升自身释法说理的能力,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再将高质效办案转化为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精品案件等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四要加强责任落实。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解读各项指标,认真研究优化措施,同时注意时间节点,把握办案节奏,加快前三个季度进取性指标的完成进度;部门人员对指标的组成、要求要了然于胸。要注重工作实绩,案件管理部门要对体现能动履职的指标进行分解,实行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三级责任制,即分管领导负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员额检察官负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指标落实不力的,进行追责问责,从而增强检察官履职主动性,提升办案质效。
五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准确把握评价指标背后的价值导向,客观理性看待各项指标,达到“三做到”,即:做到全面看,评价指标细分为核心指标、通用指标、专门类别指标,要全面理解上述指标的具体涵义;做到统筹看,既要抓住进取指标,又要守住底线指标;做到组合看,注重指标之间的协调性、关联性。正确对待通报值和追求更优更高更好之间的关系,秉持求极致的原则,追求指标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