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会,总结2022年全省未检工作,研究部署2023年工作,全力推动未检工作开新局、谋新篇。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兆录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契机,以进一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以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为重点,以推动未检工作现代化为抓手,主动作为、能动履职,以更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我省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指出,2022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省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积极转变工作方法,主动应战疫情,持续深化法律监督、督导社会治理、创新举措机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有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更加深入、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更加有效、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更加全面、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更加自觉,为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会议强调,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于5月份专题听取和审议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对于推进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难得的机遇,全省检察机关要按照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持续更新理念,深刻认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所肩负的更重责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内涵、新趋势、新特点,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看”,心怀“国之大者”,心系“国之未来”,持续更新理念,以更优检察履职助力做实做好培养未成年人这项事关长远的战略任务。 会议要求,要全面综合履职,持续深化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聚焦程序制度落实,做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用足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特别是要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依法应用尽用,规范适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社区的衔接配合,一体落实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措施。聚焦监督模式探索,做实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到审查起诉阶段每案必查。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监管场所监管活动监督。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社区等沟通配合,灵活运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未成年社区矫治监督。聚焦监督重点难点,做强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认真学习借鉴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以督促监护人履职为重点,着力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监护、继承、人格权纠纷及抚养费优先执行等民事案件法律监督。加强未成年人行政检察工作,力争破零。聚焦全方位保护,做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把准党委政府、老百姓的关切点关注点,影响或阻碍未成年人保护治理现代化的难点痛点,在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教育权维护、网络保护、安全防护等领域聚焦发力,集中办理一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聚焦全面有机融合,提升未检综合履职能力水平。更加积极融入家庭保护,提升涉案、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效。更加主动融入学校保护,推动更高水平法治校园、安全校园建设。更加扎实融入社会保护,促进社会资源统筹与社会责任落实有机衔接。更加有力融入网络保护,促请、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治网。更加全面融入政府保护,积极向各级未保办建言献策,促进“六大保护”共同落实。 会议要求,要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未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深化诉源治理。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继续携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推进常治常效上下功夫,促推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强化法治教育。按照省检察院与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妇联、团省委四部门会签的《关于联合开展法治进校园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偏远地区、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和留守儿童等的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立体化工作格局。加强数字建设。积极探索未成年检察监督办案运用大数据的方式、平台和工具,借鉴先进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成熟模型,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实用型监督模型,促进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 会议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铸造过硬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要自觉深入学习“四大检察”业务知识,熟悉基本原则、特点规律、程序规则,积极主动向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学习工作经验,提升综合履职素能。各级院领导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强化与未检工作人员的协作配合,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共享业务规范、办案指引和办案经验。省检察院建立未检业务、典型案例双月分析研判报送机制,定期对安排部署的未检工作进行调度,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会上,海东、海西、海北三个市州院汇报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情况,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对全省检察机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监督专项行动进行了详细解读。 会议以视频形式开至基层院,省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市州院主管检察长及省院第八检察部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州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未检部门全体人员,基层院主管检察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检部门全体人员在各单位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