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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青海省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17 09:22:08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化《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突出预防在先、警示在先、教育在先,青海检察机关持续完善“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预前警示机制,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特向当事人、律师告知如下事项。

1.不得在检察办案各个环节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检察办案人员及其亲属请托说情,私下会见办案人员;

2.反映案件情况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通过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人员和检察办案人员有不正当接触交往;

4.不得与检察办案人员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交往;

5.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察办案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向检察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输送其他利益;

6.不得将金钱、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借与检察办案人员;

7.不得要求检察办案人员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8.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预检察办案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如有以上情况,检察办案人员将按照规定如实、全面记录报告此行为在“三个规定”重大事项填报系统平台、存入检察卷,并交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如您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可通过12309举报电话、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信件及其他渠道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反映或投诉举报,感谢您对青海检察工作的支持!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