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检院(三江源院)党支部 胡巧艳
按照全省检察机关在“拖延症”“马虎症”专项整治活动中开展“在岗爱岗、知责尽责”讨论会通知的要求,很荣幸今天能和大家坐在一起开展讨论交流。
我是西宁铁检院(三江源院)第一检察部的一名检察官助理,在参加工作的十六年中,十二年的青春是伴随着青海检察事业一起成长的,在“小案”中历练成长,在“大案”中攻坚克难,我先后参与办理刑事案件一千余件。从检察新兵到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再到优秀刑事检察官助理,无论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如何变换,我打击犯罪,坚守正义的初心从未改变。罗翔老师说:“刑”字,望文即知拿人开刀,刑法便是一种打击犯罪的工具。刑法是一把剑,剑有双刃,挥出去,用好了,斩妖除邪,还世界清明;用的不好,便会伤到执剑之人,危害社会的公理与稳定。当看到公平正义、检察温度在一件件案子中得以实现,一种独特的幸福感便油然而生,也让我由衷地感受到“人民至上”须时刻牢记于心、践之于行。在我心中,“检察蓝”是检察为民的正义蓝,是担当使命的初心蓝,是星辰大海的浩瀚蓝。“擎法律利剑,护正义公平”,我为我的岗位感到自豪。
从自身的工作岗位理解“在岗爱岗,知责尽责”,我认为强调的是个人的责任心。岗位就是责任,尽心尽责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既要肯吃苦、不怕累、敢于承担责任,又要勤于思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作为刑检助理,我们的工作就是辅助检察官办案,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协助审查各类案件和完成各项工作。协助办案过程中,我清楚地意识到,当起诉书与检察官的名字关联起来,检察官要思考决定的是,在惯犯累次犯案,却缺乏直接证据的时候,是认定还是不认定?在强奸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又无其他证据时,是捕还是不捕?在各方认定事实,把握证据意见不一致时,是诉还是不诉?这每一个决定关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法定权益,关乎的是多个家庭的安宁幸福,关乎的是检察院职责的公正行使。刑事司法属于价值判断学科,无法像自然科学一样具体量化,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和内心取舍,需要对处理结论进行反复权衡和最优把握,也需要对法律适用进行精准适用和宽严有度,而这一切就要求检察官们必需要掌握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过强的心理素质。庆幸的是,我拥有零距离向这样优秀的检察官学习的机会。
作为助理,保障案件程序正当、实体正义要求我们要有踏实的工作态度。刑事案件其实并没有像学生时代那样期待的神秘感,也没有像影视剧中的滔天大案,更没有离奇曲折的办案过程,有的只是普通的犯罪事实和各种类别的证据,所做的工作就是不断通过审查证据,认定法律事实,游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中,从一个阶段进入到另一个阶段。每个案件从文书制作、案卡填录、按时换押、权利告知、提审讯问、案件公开、文书送达、接待律师、制作报告、文书用印、结案送案等各个环节的各项工作,事无巨细,准确掌控流程节点,踏实完成每一项程序工作,才能确保程序正当。在促进实体正义上,需要我们主动去了解案件的事实,把握案件的证据,开始自己的分析,写出自己退查的思路,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我逐渐发现,办理好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内心确信证据和法律事实没有问题就行,更多的还需要有“如我在诉”“情同此心”的共情。除却法条条文和量刑建议,办案的过程就是一个增长人生经历的过程,“眼因多流泪水而愈益清明,心因饱经忧患而愈益温厚。”一本本的卷宗并不是堆积在桌角的办案任务,而是一个又一个的个人和家庭,“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于整个刑事司法发展史而言,我们所承办的案件仅是沧海一粟,但正是这一个个案件,影响着、推动着整个法治的进程。在锲而不舍的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我们和检察官一样对接手的案件具有主人翁意识,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只有真正认识到自己所做之事的意义,才能实现我们追寻的良法善治。
工作有难易,能力有高低,但有无责任心,工作成效大不一样,责任心强,工作就能做到扎实到位,反之则不然。“在岗爱岗,知责尽责”体现着对岗位责任的承诺,对职业道德的信守。它应该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融入工作的点点滴滴,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唯有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的心态,才能确保“在岗爱岗,知责尽责”。
今后,我要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以高度的使命感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服务大局,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淬火砺剑,践行“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的工作要求,力戒“拖延症”、“马虎症”,主动担当作为。以谦卑之心知岗、以感恩之心爱岗、以守则之心敬岗,以最好的精神状态、最大的工作热情、最高的工作标准,脚踏实地地在岗位上书写履职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岗一日奉献一日,履职一天担责一天,让初心使命镌刻于心。树立“想为”的思想自觉、“敢为”的责任担当和“善为”的能力素养,注重磨炼专业本领,切实提高检察业务水平,不断反思检省、不断革新自我,铸牢忠诚检魂,不负岗位、不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