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检察院出台《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常态化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切实履行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政治责任,常态化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全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意见》指出,要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建立健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挂牌督办等办案机制,依法快捕快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办理环境污染责任、资源权属纠纷等领域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做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制度机制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具有典型意义的工作成果和制度成果;认真办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黄河青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中的公益诉讼案件,助推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 《意见》明确,要积极服务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依法办理涉及创建青海湖国家公园、规划昆仑山国家公园过程中发生在自然保护地内基本农田退出、矿产等项目退出、发展生态旅游业和实施生态文化保护工程中的公益诉讼案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办理青藏高原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助推形成覆盖重要生态系统、江河源头、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自然保护地网络。推动建立高原旗舰物种栖息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模式,促进加强原生地带性植被、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保护和珍稀鱼类保护。积极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公园园区退化天然草地、沙漠植被的公益司法恢复治理,采取补植复绿、以役代偿等综合措施,强化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的公益司法保护。 《意见》强调,要提升检察一体化履职效能,充分发挥服务国家公园建设检察一体化机制、黄河上游青海段跨区域检察协作、环青海湖检察等协作机制作用,推动检察机关之间协作配合信息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督促落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积极研究和探索“四大检察”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行政执法机关衔接的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定期+机动”的巡回检察方式,充分发挥巡回检察主动发现问题、串并线索、交办案件等功能。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建设,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与省直相关厅局、兄弟省市检察机关签署的“中华水塔守护人+公共利益代表”等生态环境领域协作意见,致力打造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