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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青海省检察院发布5件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5 16:20:40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2018年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自觉秉持民本、法治、理性精神,以助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为目标,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共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0件,发出检察建议164件。省检察院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消防设备、车用油料质量、危废品处置、建筑工地施工、液化气充装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协作,合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服务青海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实践。 

案例一

玉树州治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

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治多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该县治渠街某加油站左侧的71-2至71-10九家商户不仅购置的灭火器均存在无压和超压的问题,而且还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年8月,县检察院在与县应急管理局召开的磋商会议上,建议该局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商户及时更换无法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该局高度重视,在全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先后督促32家商户购买了合格灭火器,清除易燃易爆物品2.3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玉树州治多县是长江的发源地,素有“万里长江第一县”之称,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全县总人口仅有4.3万人,确保加油站周边的消防安全,对于维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主管部门针对加油站周边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强化磋商沟通,不断凝聚公益保护合力,通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商户购买合格灭火器,消除了“小县城”的“大隐患”,提升了各族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二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

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城西区检察院在排查加油站销售劣质汽柴油问题时,发现某某路加油站存在未出具每日成品油质量检测报告单的问题。同年11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召开磋商会议后,该局督促某公司各直属油库在给分公司所属5个加油站配送成品油时,对每日配送油品进行油品质量检验,出具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发送至工作群中以备查验,确保油品质量安全。

【典型意义】

车辆使用劣质的汽油柴油不仅会对车辆燃油系统和发动机造成毁损,而且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检察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加油站存在的油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和督促整改,严把油品质量安全关,确保了车辆行车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案例三

黄南州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

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南州尖扎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青海某某铝业有限公司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将原85KA电解槽淘汰时产生的大修渣、耐火砖等危险废物填埋在厂区西侧,致使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污染。2020年8月,县检察院在与县生态环境局召开的磋商会议上,建议该局及时督促涉案公司合理处置填埋的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该局及时召开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安排部署会和专家咨询会,积极督促涉案公司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共转移处置固体废物7012.34吨。

【典型意义】

尖扎县检察院会同县生态环境局针对涉案公司填埋的大修渣、耐火砖等危险废物,及时召开磋商会议,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专题研究督促涉案公司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作方案,跟踪监督涉案公司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合力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收到了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生态环境的效果。  

案例四

海北州祁连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违法施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海北州祁连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八宝镇某某假日酒店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私自从事施工活动,且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语,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脚手架外侧未放置防护板或防护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县检察院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沟通协调,责令施工单位尽快整改,停止全部违法施工作业,并对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力督促下,施工单位积极整改,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语,脚手架上安装防护设备,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着眼于抓早抓小,坚持能动履职,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抓前端、治未病,督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加强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强化全程监督、日常监督,及时消除了施工安全隐患。

案例五

海南州同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非法充装液化气安全生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海南州同德县检察院在履职中查明,个体从业人员熊某某未经相关行政机关许可,在非特定场所、无充装设备、无安全设施保障的情形下,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民和县某液化气站购进485公斤液化气,在县城主街道非法销售、充装液化气,严重威胁行人、车辆的安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威胁。同年7月,同德县检察院在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的磋商会上,建议该局依法加强对瓶装液化气存贮工作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非法行为及时开展全面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熊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并迅速组织召开由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非法充装液化气问题开展全面整治,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针对“移动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展全面整治,加强对瓶装液化气存贮工作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非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