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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联合十二部门会签“强制报告”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20 16:20:48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明确各单位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职责,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9月18日,海东市检察院会同海东市监察委员会、海东市教育局、海东市公安局、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东市民政局、海东市司法局、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共青团海东市委、海东市妇联、海东市残联、海东市委网信办联合会签《关于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筑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护墙”,护航未成年健康成长。

《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强制报告内容,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明确各单位强制报告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实施意见》共八章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村卫生所,家政服务机构,旅店、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十类负有报告责任的义务主体。列举了需要强制报告的二十一类侵害、疑似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临危险的具体情形,明确了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报告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强制报告的程序内容及奖惩与追责问题,如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应当从严追究责任等。

此外,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根据规定为受侵害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规定。

《实施意见》的会签,确立了各部门的分工、责任,有利于各部门及时密切配合,凝聚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合力,提高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的效率,及时发现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职,提升海东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制度规范,增强相关责任单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意识,形成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和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下一步,海东市检察院将扎实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加强与各单位的工作配合,通过联合调研、同堂培训、法治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各类主体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与各相关单位共同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组织和每一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携手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责任,凝聚起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