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检察院办理杨某某刑事申诉一案时,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2022年3月,申诉人杨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西宁市检察院通过对申诉人调查了解,得知其主要申诉原因系犯罪记录对其工作生活产生影响。结合案件材料审查时发现,2006年杨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承办人通过核查案卷、询问证人等方式还原案发经过,始终注重与申诉人的沟通,针对申诉理由和问题焦点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帮助其厘清认识上的误区,及时消除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疏导对抗情绪,并积极联系相关司法单位对杨某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同时,承办人以办理该申诉案件为契机,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信访维权的问题,及时汇报,结合“两高两部”近期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但未封存的,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封存,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
下一步,西宁市检察院将继续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制度,把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贯彻到检察监督全过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