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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检察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 全方位保护裸鲤资源

发布时间:2021-12-20 08:49:08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2021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刚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刚察县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该案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护了青海湖裸鲤资源。


运用"四心法"  追诉漏罪漏犯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探索运用“四心法”发现漏罪漏犯,细心审阅案卷,注意从证据缺陷中发现突破口;精心编写审讯提纲,注意从供述交代中确定突破口;耐心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深挖线索;留心敏感环节、敏感人员,注意从关键证人中寻找突破口,发现遗漏罪犯线索。经过检察官仔细阅卷,反复推敲案卷证据,对公安机关未作认定的犯罪事实和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其中李某某等六名人员系同案犯,要求侦查机关一并移送,同时对遗漏的张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进行追加,最终成功追诉漏犯七人,追加犯罪事实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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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量刑建议  生态修复有落实


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中,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对青海湖裸鲤资源的恢复与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此,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利用附条件量刑建议,以一审判决前是否达成赔偿等为条件和基准,有针对地提出轻、重两种量刑建议,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推动各被告人在庭审阶段通过直播当庭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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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教育显成效


本次庭审法院邀请了刚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单位人员参加,对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从物证的提取、称量、鉴定和保存,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追诉标准、主从犯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同时注重释法说理,进行了法庭教育。各被告人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行为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当庭悔罪,表示今后将认真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阻止、举报非法捕捞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