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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乌兰县检察院:推进强制报告制度校园宣传 加固未成年人保护安全门

发布时间:2021-12-01 09:40:16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为贯彻落实九部门联合会签下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意见(试行》)》,近日,乌兰县检察院以法治进校园为载体,携手乌兰县法院、公安局走进乌兰县第四中学开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反对校园欺凌专题法治课。

课上,检察人员以视频播放、案例讲解等方式,先后对“一号检察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制度等内容进行深入讲解,呼吁学校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校园的重要意义,结合“未保法”中校园保护的特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角色和职责,建议学校密切家校联系,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控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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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检察干警在校园内为老师、学生发放“防范电信诈骗”“未成年安全自护手册”等不同主题的宣传手册以及宣传品,现场解答学生对宣传册中的疑惑,引导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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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乌兰县检察院将持续与乌兰县公安局、教育局等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部门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合力共通,依法履行强制报告的相关规定,对发现的线索、苗头问题及时审查,做好检察监督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为乌兰县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对于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下面就和检察官一起了解这该项制度吧!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谁来报告?

《意见》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什么情况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主要包括:①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②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③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④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⑤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⑥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⑦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⑧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⑨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司法机关接到报告后怎么办呢?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检察官温馨提醒

①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予以行政、刑事追究。②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予以表彰、奖励。③对报告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