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落下,我省首起涉窨井盖刑事案件宣判,被告人闫某春当庭表示认罪服法。近日,最高检刊发《守护群众“脚下安全”没有休止符》对该案的办理给予肯定,并指出“严惩涉窨井盖刑事犯罪不是终点,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
这起案件的办理,凝结着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小案精办的心血,是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社会治理现代化新方式、新方法的有益尝试,彰显了全省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拳拳赤子之心,标志着恢复性司法理念首次在青海省检察机关重大刑事检察领域的适用。
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6日至8月8日,被告人闫某春驾驶一安装假牌照的东风牌微型货车,连续三日凌晨到海东市平安区驿州路大道、109国道部分路段,盗窃排水用的球墨铸铁井盖147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61.8元。8月8日凌晨,其在实施盗窃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并以盗窃罪刑事拘留。2021年12月6日,平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春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平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平安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于2022年3月7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闫某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闫某春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该案作为青海省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四大典型案例之一,写入省检察院2022年度工作报告。
二、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依法改变定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初,以闫某春涉嫌盗窃罪对其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获知该案信息后,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闫某春为获取非法利益,盗取海东市平安区驿州路大道、109国道部分路段排水井盖售卖,该路段系正在使用中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不但有公交停泊站,而且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的适用范围,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经充分沟通,公安机关认可检察机关意见,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系青海省首例适用《指导意见》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
(二)彰显共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着重在建机制、促规范、抓挽损上接续发力。在依法提起公诉前,检察机关了解到闫某春亲属有退赔意愿,考虑到本案是全省首例适用《指导意见》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对今后此类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引领性,遂提出将被告人主动赔偿被盗取窨井盖修复费用作为认定认罪态度的重要标准,并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予以体现。经检察机关与被害单位、闫某春及其家人和律师反复沟通协调,被告人亲属赔偿了38000元并获被害单位谅解。检察机关遂将提出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院予以采纳。
(三)协同联动,找准治理靶向点。闫某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以该案办理为切入点,主动调整工作思路,从激发窨井盖权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入手,邀请省住建厅、省公安厅,海东市公安局,平安区政法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等9家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窨井盖治理现场推进会。会上,参会产权单位围绕窨井盖工作现状、治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发言。检察机关通报了闫某春案办理情况,并就将被告人主动赔付窨井盖修复款项作为衡量认罪态度、修复款项测算等听取参会产权单位意见,有力推动我省刑事案件窨井盖赔付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促成省住建厅联合省内五个厅局共同下发文件开展窨井盖专项治理;促成省通信管理局下发通知,安排部署省内基础电信运营商开展通讯窨井盖摸排治理工作。
三、工作成效
(一)依法能动履职,准确适用罪名。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司法理念,持续落实做细“四号检察建议”,通过对《指导意见》的学习,切实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作用,准确适用罪名,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促成刑事案件窨井盖赔付机制初步形成。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思路,倡导“谁破坏,谁修复”,在挽损上发力,以“小井盖”案件办理在社会治理“大工程”中“使巧劲、促共赢”,不仅减轻了被害单位损失,也促使被告人更好地悔过自新,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小案”精办共同守护“大民生”,形成合力提升治理效能。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以推动“四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为小切口,全方位展现检察为民初心,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赢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促进了窨井盖治理效能的提升。
四、工作启示
(一)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重大刑事检察领域有利于弥合和修复刑事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预示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更高,更深更广。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必然导致人民群众的法治、司法的需求标准会更高。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春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窨井盖权属单位、监管单位权益,也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不便和风险,更令自己身陷囹圄累及家人。单一的刑事处罚是可以让其受到惩罚,但对弥合、修复其损坏的社会关系效果甚微。司法机关的根本目的不是打击犯罪,而是遏制和预防犯罪,确保各类社会关系有序稳定。恢复性司法理念旨在尽最大可能让一切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重在弥合和修复,这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新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生动诠释了检察办案力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理念。
(二)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重大刑事检察领域使得认罪认罚以看得见的形式呈现。新时代社会变革对中国法治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不仅意味着司法工作新需求呈现出诸多时代特点,而且对构建有效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的新型司法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之初,公检法司莫衷一是,检察机关先行一步,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业务指标进行考核。伴随着该制度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重要意义的不断凸显,公检法司认识逐渐趋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由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但认罪认罚是个相对主观的概念,实践中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在故意杀人等重大刑事犯罪中,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主要体现为主动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赔付钱款、赢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对于单位受害人而言,被告人也应通过某种直观、可量化的方式让单位受害人感受到歉意、感受到被告人自认有错,这样的认罪认罚才更加有意义、更加能够令人信服。
(三)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刑事检察领域有利于提升检察影响力和公信力。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团体等主体都是决定社会治理水平的主体,也是社会治理中被治理的客体。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既有监督制约,也有配合支持,但是更多应是互相配合支持。“四号检察建议”推行以来,相关行政机关和窨井盖权属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刑事检察+行政机关”工作模式,以其直击行政机关管理顽瘴痼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优势和“1+1>2”的工作实效,渐入人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大大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成为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靓丽名片,更成为检察履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