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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

发布时间:2020-01-19 09:15:15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的决定》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12月25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强调了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职责、办理范围和工作方式,明确了监察、公安、检察、审判、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机制的要求。一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和维护公益职能。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和维护公益职能,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案件的办理力度,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领域外探索。二是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和接受法律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并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对干扰、阻碍检察人员开展工作的,由检察机关向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给予处理建议。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认真落实自我纠错机制,积极整改,并按时回复整改落实情况。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全州各级监察、公安、检察、审判、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络、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等沟通协调制度和措施,对干预、阻扰、妨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移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强化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培训、庭审观摩,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高公益诉讼办案能力和水平。五是积极营造公益保护良好社会环境。各级监察、公安、检察、审判、行政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强化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六是全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益诉讼的监督。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全州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察、行政、监察等机关部门改进工作。七是《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将公益诉讼宣传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将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司法屏障,需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协助和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决定》,从地方立法层面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提高监察、公安、审判、行政机关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既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行政与公益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