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循化县人民检察院
干警司法考试备考管理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院党组高度重视,激励我院干警积极参加司法考试,提高业务素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继续把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作为我院教育培训工作重中之重,院党组高度重视,针对司法考试工作召开党组会议专门进行研究,并做出具体安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院司法考试通过率。
第三条 各部、室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复习司法考试的同时,应合理安排本职工作,确保学习与工作两不误。
第四条 积极鼓励参加司法考试人员报考省检察系统培训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3年给一次报考培训的机会,名额限定3名,优先考虑进入检察院工作时间较早的人员。
第五条 参加司法考试结合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重点以自学为主,鼓励司法考试人员充分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增强自我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学习,积极备考。同时,通过中国检察教育网络、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等网络提供的司考信息和参考资料,进行学习。
第六条 各部、室对参加司法考试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鼓励、支持、关心备考人员。同时,经常督促司考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尽最大可能地安排时间让司考人员进行学习,提供学习场地、学习资料,帮助司考人员克服困难,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七条 参加省院组织培训的人员应珍惜培训机会,遵守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考试后报销费用时,我院向培训机构征求意见建议。
第八条 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司考人员的学习统筹部署,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矛盾。既要动员不参加考试人员多承担一些工作任务,使参考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考试的学习和培训,又要统筹安排好工作,做到以考促学、司考和工作两不误。
第九条 司法考试人员参加面授培训期间履行先休假后请假的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面授培训。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20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