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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首例!男子“醉”上加罪,为逃避责任再饮酒被判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3-11-14 14:32:44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酒后驾车已经犯错,二次饮酒更是错上加错!近日,平安区一唐姓男子,妄图通过“二次饮酒”的方式掩盖自己的酒驾行为,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7日,该案在平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认定的案件事实及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判处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500元。

2023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驾驶轿车回家,车辆在行驶到一处十字路口时,与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唐某某将肇事车辆停放到家门口后,乘出租车到某茶园再次饮酒,期间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返回家中,随即被在家附近等待的办案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8.3467mg/100ml。案发后唐某某积极赔偿了申某损失三万余元。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酒驾醉驾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法纪尊严的践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劝导语,但总有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妄图通过“二次饮酒”的方式掩盖自己的酒驾行为,本案中的唐某某就是这样。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再饮酒;法网恢恢,构成犯罪增罪行。

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车成本高,因小失大不可取,侥幸心理要不得,开车滴酒也酿祸,耍“小聪明”必然会栽“大跟头”,法眼难逃,切记不要因为“一杯子”而毁了“一辈子”。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通讯员:张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