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因为醉驾被查处,本该吸取教训杜绝再犯,然而有些人好了伤疤忘了疼,迟迟唤不醒他们沉睡的法律意识。日前,平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2022年8月,桑某某无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824mg/100ml;2015年7月,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2018年3月,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均被法院依法判处。
在讯问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桑某某进行释法说理,重点讲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及醉酒驾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对桑某某多次酒后驾驶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面对自己触犯法律将要受到处罚,桑某某懊悔不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认为,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曾经因醉酒驾驶受过刑事处罚等从重情节,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检察官温馨提示:为了您和家(他)人平安,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各位驾驶员争做文明“驶”者,莫当交通“醉”人。